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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信息规制基本原则之私权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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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03 11:10:14   查看: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规制左支右绌,疲于应付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缺少正确的原则理念指导所致。因此,非常有必要沿着保障人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思路,提炼出指导互联网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保规制过程不至于偏离正确的价值取向。

       私权优先原则
       公权是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私权并非政府赐予公民的礼物,私权先于政府而存在。政府有义务优先保护私权。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虽同为法律目标,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优先于保障行政效率的实现。优先保护公民权利彰显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价值。公民权利和行政效率在价值层面上天然具有高低之分。如果模糊两者的价值差,很难保证行政效率不会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也难以在具体的事件冲突中分辨孰轻孰重。因此,应该严格把握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的价值之别,并把私权优先原则贯穿于各种立法和执法之中。如果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不得已要有所选择的话,通常情况下,争议中的私权对权利人更具有的意义,远远大于与它相对应的公权对公权机关的意义。私权优先是铁律,除非万不得已,并有法律授权,否则,即使花公权千金万银,也不能伤私权一草一木。私权界限之内,私权不受多数人,不受选民代表的侵犯,政府应承担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使出于为公共谋福利的善良愿望亦如此。

       然而,自公权行使职业化那天起,公权就异化为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一根魔杖,为实际掌控它的人谋取私利。那些打着公共利益旗号,愚弄百姓,明目张胆践踏私权的行为,最终都将不可避免地沦为滥权者谋取一己私利之毒药,并为之上瘾,乐此不疲。当今大量心有余悸的精英富豪携带大批资金移民海外,大量网站被迫转移到国外寻求避风港这一严峻现实告诉我们,应该尽快确立私权优先的原则来避免和制止那些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肆意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从而留住更多驿动的心。为此,在互联网信息规制上,监管部门应优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私权,践行私权优先原则,不能为了监管便利,而把公民权利和行业利益抛诸脑后。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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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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