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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信息规制基本原则之禁止事前抑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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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03 11:03:13   查看: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规制左支右绌,疲于应付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缺少正确的原则理念指导所致。因此,非常有必要沿着保障人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思路,提炼出指导互联网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保规制过程不至于偏离正确的价值取向。

        禁止事前抑制原则
        禁止事前抑制原则,又叫事后审查原则。从历史经验上看,对表达自由作事前抑制,会从根本上损害表达自由。表达尚未进入思想市场就被抑制,公众没有机会听取并判断有争议的信息孰是孰非,这是任何一个民主宪政国家所必然予以禁止的,也为当今民主潮流所不容。由于这种事前抑制的手段,是扼杀表达自由的最致命手段,鉴于言论自由的特别重要性,在表达行为尚未完成阶段,严禁政府动用公权力以任何理由予以事先审查。事前抑制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它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其一,由于这种抑制往往是基于个人的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必然会导致当权者滥用权力。其二,会导致一定的表达行为受到“冻结”,造成表达自由严重萎缩的抑止效果。其三,事前抑制堵塞了社会各阶层之间有效沟通渠道,容易积压怨气,埋下不和谐的种子,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疏解矛盾。基于此,现代民主国家对言论自由通常采用事后审查。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的禁止事前抑制原则,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学界和宪法审判实践的普遍认可。

        1971年2月,美国国防部官员艾尔斯伯格将从五角大楼内获得的机密文件交给《纽约时报》,这些文件表明美国政府在越南战争初期就采取蒙蔽、欺骗公众的行径以获取人们对越战的支持,这种欺骗在之后更是成了政府的家常便饭。从1971年6月13日开始,《纽约时报》决定连续10天刊登文件内容,标题是《越战档案》。后来《华盛顿邮报》等媒体加入报道行列。惊惶失措的美国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向法院申请禁止媒体报道。1971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政府禁止报社刊登文件的禁令无效。参与审判的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裁决书中指出,对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和争辩,对我们国家的健康,至关重要。他说,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但这不是对新闻界实行预先约束的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就是防止政府压制新闻界,约束信息流通。防止有权势的人,利用早期反颠覆、反诽谤的法律来惩罚信息的传播。参与审判的雨果•布莱克大法官说,之前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做出的暂时性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2010年7月26日,维基解密 在《纽约时报》、《卫报》和《镜报》配合下,在网上公开了多达9.2万份的驻阿美军秘密文件,引起轩然大波。这一大宗军事情报泄密事件,被认为是美国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后的“WEB2.0 版本”。维基解密等网站作为一种新媒体的出现,创下了欧美网络新媒体监督政府的新高点。1971年针对媒体的“政府不能预先禁止新闻发表”的判例,在维基解密这个网络新媒体这里依然应该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欲图掩盖真相的欧美政府仍在想尽各种办法禁止该网站创始人阿桑奇刊登美国秘密文件,以阻止公众了解真相。二者的较量仍在继续。

        由于互联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场所,因此设置关键词进行事先拦截的做法必须要有法律授权才可实施。监管部门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事后的追惩。如果在网络上搞事先拦截,就等于在现实世界中,事先给欲发言的人嘴巴上贴上封条一样野蛮荒唐。执法部门必须严格管控此类监控拦截软件。基于历史经验法则,无论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还是互联网这样的新兴媒体,对其信息的规制都必须是事后的惩罚,不能进行事先甄别。如果治理者患有洁癖,事先进行甄别,必将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而这样的甄别、排除过程一旦启动,将会走到荒唐而可怕的地步。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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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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