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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粤0192民初23002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自媒公司)与被告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睿公司)、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送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自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都天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乐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自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判令两被告在侵权网站首页及腾讯新闻APP、南方都市报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天津乐送公司侵犯其主张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明确被告成都天睿公司侵犯其主张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创作完成云自媒网站(××),原告为该网站的著作权人,原告及云自媒网站在广告行业内均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的“云自媒”网站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天津乐送公司侵权网站网页内容与原告网站网页内容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不仅如此,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在上述侵权网站上还盗用了原告员工崔智龙的宣传照片,而且,上述侵权网站的源代码中也含有原告员工“张广丰”的名字。显然,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完全抄袭、复制了原告的网站内容,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网站(××)是由成都天睿公司与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共同制作,且成都天睿公司还制作了与原告的“云自媒”网站网页内容极其相似的“××”、“www.yiruanmei.com”、“demo9.ruanwencms.com”等侵权网站,并将其制作的侵权网站在成都天睿公司网站上进行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其行为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成都天睿公司辩称:一、成都天睿公司并没有实施侵犯云自媒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原告主张的网页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即便云自媒公司的网站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涉案网站并不构成相似,不构成侵权。四、即便涉案网站的排版上相似,但网站各板块内容与成都天睿公司的网站内容均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天睿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天津乐送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名下网站××所使用的源码软件有合法来源,有软件购买合同、域名授权证书、以及4888元支付宝转账清单作为证据,我公司是合法购买取得该软件的使用权,我公司是合法使用。至于是否侵权,应该是原告和软件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与我公司无关。二、我公司名下网站××使用该源码软件后,未达到使用的预期,没有任何收益。所以我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便主动将该源码软件从网站中卸载。原告提交本案的日期是6月20日,我公司在一个多月前就已经停止使用该软件,并且以后再也不会使用。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告网站的内容及著作权权属的事实
原告网站经营广告推广业务,其网页菜单栏横向罗列“主页”、“软文发稿”、“微信推广”、“朋友圈推广”、“微博推广”、“直播/短视频”五个板块(如下图所示),以“软文发稿”对应的页面为例,从上至下依次包含符合页面风格和宣传内容的图片模块、介绍相关资源的“软文发
稿”模块、展示为广告主提供特色服务的“投放策略分析”模块、介绍服务内容的“软文类型分析”、介绍典型案例的“精品案例”模块、“下单流程”模块、介绍主要用户的“60万+用户使用云自媒”、新手介绍和服务指引内容的落款模块。同时,主页右上角显示菜单栏,主页整体纵向排列各子菜单内容介绍模块,帮助广告主快速查找低价资源。底部为用户和战略合作伙伴的介绍,落款罗列了媒介主、广告主的新手指引、常见问题和支付说明等。
原告网站中,“微信推广”、“朋友圈推广”、“微博推广”等栏目项下包括有“丁香医生”、“思想聚焦”等各类账号的基本信息,有粉丝数、人气值、知名度、代表作品等信息内容(如下图所示)。精品案例栏目下分为“汽车行业”、“快消食品”、“服装鞋类”、“母婴奶粉”等
板块,每一板块下均提供了相应的案例,比如“汽车行业”项下的“一汽大众”、“母婴奶粉”项下的“新西兰贺寿利”(如下图所示)。
原告向本院陈述了网页设计的全过程及其独创性体现,并为证明其对涉案网页享有著作权提交了以下证据:1、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截图;证明网址××、域名myunmei.com.cn以及myunmei.com的主办单位为原告,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2、阿里云颁发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证书显示域名myunmei.com的持有人为原告,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3、“云自媒”网站域名的购买记录的网页打印件;4、申请人李新月对“云媒体”网站内容及源代码取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5、“云媒体”网站代码的创建时间截图;6、“云媒体”网站设计底稿。
二、有关两被告的被控侵权事实
(一)成都天睿公司的被控侵权事实
2019年5月27日,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沙第21324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月于2019年4月22日到南沙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在清除上网痕迹后进行了以下操作:一、进入“www.beian.miit.gov.cn”,查询被告成都天睿公司的相关信息;二、点击信息中成都天睿公司主办的网站网址,进入“××”,浏览页面的全部内容并进行截图;三、依次点击“功能展示”、“交易流程”、“版本发布”等各按钮,进入与之相连接的页面,并浏览各版块的全部内容进行截图;经对比,被告www.ruanwencms.cn网页内容部分内容与原告网页相似。根据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沙第21322号等公证书,载明被告成都天睿公司还制作了侵权网站“www.yiruanmei.com”、“demo9.ruanwencms.com”对外出售,这些网站与原告“云自媒”网站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并将原告的成功案例、精品案例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此外,侵权网站上还使用了崔智龙的宣传照片,以及源代码中含有“张广丰”三字,而崔智龙和张广丰均是原告员工。
据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与成都天睿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显示,成都天睿公司对外宣称为原告制作了云自媒网站网页,制作的“www.yiruanmei.com”已经成交销售,并且天津乐送公司使用的侵权网页由两被告共同制作其中。
(二)天津乐送公司的被控侵权事实
2019年5月27日,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沙第21323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月于2019年4月22日到南沙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在清除上网痕迹后进行了以下操作:一、进入“www.beian.miit.gov.cn”,查询被告天津乐送公司的相关信息;二、点击信息中天津乐送公司主办的网站网址,进入“www.lesoz.com”,浏览页面的全部内容并进行截图;三、依次点击“软文自媒体”、“公众号”、“广告投放”、“微博推广”等各按钮,进入与之相连接的页面,并浏览各版块的全部内容进行截图。截图页面显示被告××网站与原告“云自媒”网站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相似,并将原告的成功案例、精品案例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被告网站上还使用了崔智龙的宣传照片的源代码中含有“张广丰”三字。
有关两被告不侵权的抗辩
(一)被告成都天睿公司不侵权的抗辩
被告成都天睿公司抗辩其仅向天津乐送公司提供了网页的框架,网页内容均为天津乐送公司在框架的基础上自行加入,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二)有关天津乐送公司不侵权的抗辩
2018年9月12日,天津乐送公司员工李铭与成都天睿公司通过QQ聊天开始磋商软件购买事宜。2018年9月14日,李铭与成都天睿公司签订《软件购买合同》,约定购买内容为软文CMS,软件登记号为2017SR583298,购买价格4888元,并于当天通过支付宝向成都天睿公司付款。同时成都天睿公司出具的《域名授权证书》证明域名××的产品名称为软文CMS,持有单位为李铭,网站名称为乐送网络,授权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4。经查询,“2017SR583298”软件著作权人为成都天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睿。据此,被告天津乐送公司抗辩其仅仅是向被告成都天睿公司购买了网站源码,且非定制的,具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主观过错。
四、云自媒网站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实
原告为证明“云自媒”网站享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百度百科的“云自媒”词条页面、“云自媒”网站相关新闻报道、原告所获荣誉以及推广费用发票。此外,2016年,“云自媒”网站在“第七届金鼠标”中获评年度最佳数字营销平台、在“第七届虎啸奖”中获评优秀奖等荣誉、奖杯、牌匾。
五、其他事实
原告云自媒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被告天津乐送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5日,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系统集成技术、互联网领域内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广告设计、制作等。
被告成都天睿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信息技术培训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电信增值业务;销售等。
另原告提交了一张6400元公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30000元律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云自媒”网站网页是否属于汇编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何种著作权;二、被告天津乐送公司、成都天睿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被告天津乐送公司、成都天睿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云自媒”网站(××)的网页是否属于汇编作品
原告主张“云自媒”网站(××)的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均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这一汇编应是指对上述客体所体现的‘内容’的汇编,而其中‘内容’强调的是汇编人所选择或编排的应是汇编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否则几乎任何材料都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有悖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立法目的。因此,汇编作品的“表达”应当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其独创性表现在“体系化”的选择或编排。
就本案而言,原告经营广告推广业务,其网页中的部分选择与编排具有行业本身的特点,如“扫描二维码登录”“下单流程”、“常见问题”、“支付说明”等亦是众多经营收益类网站必备的模块,难以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而且,涉案网页菜单栏横向罗列的“主页”、“软文发稿”、“微信推广”等板块,以及“软文发稿”栏下的“投放策略分析”、“软文类型分析”等模块的网页布局相当于一本书的“目录”,并未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递一定的信息。因此,对于上述网页的栏目板块,作为网页的整体框架,并未提供具体的信息,不属于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
此外,原告网页“微信推广”、“朋友圈推广”、“微博推广”等栏目项下包括有“丁香医生”、“思想聚焦”等各类账号的基本信息,“汽车行业”、“服装鞋类”、“母婴奶粉”等板块下均提供了相应的案例,比如“汽车行业”项下的“一汽大众”、“母婴奶粉”项下的“新西兰贺寿利”,该部分已经不仅只是“目录”,而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可传递一定的信息。但是,据原告对其创作过程的陈述,原告对网页内容并未体现出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原告网页采用“示例媒体基本介绍+五维图”组合展示,是为用户呈现云自媒的朋友圈投放资源优势以及大数据分析能力,分别选用用户选择次数较多的朋友圈达人资源进行展示,吸引用户点击,提升转化率。其二,原告网页中的媒体与案例类型主要展示云自媒优势资源类型及用户常选择投放的热门类型,所选案例亦是云自媒曾服务过的该行业知名品牌且执行效果较好的案例。其三,原告网页中服务用户类型分为公关公司品牌客户、广告主、媒介主三大类型,基本囊括平台所有用户群,行业套餐排列顺序是依照云自媒业务量大小依次排序,方便用户快速匹配投放需求。因此,原告是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后进行的选择,均是为了提升商业效率,属于功能性表达,不能体现其独创性,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网页因不具备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故不属于汇编作品。据此,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两被告作为经营者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网页,将原告的成功精品案例作为自己的服务案例进行宣传,擅自使用原告的员工宣传照片、商业数据、媒体资源构成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上述行为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原告是广告投放推广经营者,其网页属于商业服务的装潢,而被告成都天睿公司尽管使用了原告的网页,但其是在经营网站上的“功能展示”模块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了原告的网页,本质上是将涉案侵权网页作为商品出售,不同于原告对网页的使用,因此两者所销售的商品并非相同或者类似,尚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告天津乐送公司与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其行为不同于成都天睿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涉案网页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及是否导致混淆两方面整体考量。一方面,虽然原告多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云自媒”网站进行广泛宣传、推广,并斥巨资在各大主流媒体上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并在多项大赛中获得荣誉,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如果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中含有本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或者因客观叙述商品或服务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因被告天津乐送公司与原告都是运营广告投放推广业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此即使双方在栏目设置及网页设计上与原告网页具有几乎一致的近似度,但就栏目设置而言,被告对栏目的设置系由其网站从事的服务特点所决定,不具有不正当性。另一方面,因原告网页域名为××,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域名为××,两者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原告网页首页注明“云自媒”,而天津乐送公司网页首页注明“乐速宣”足以引起区分的注意,社会公众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形下,通常不会将天津乐送公司的网页误认为系原告网站网页或者存在特定联系。据此,即便原告的网页设计构成知名服务的装潢,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成都天睿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外宣称原告的网页也是由其制作,并且在网页中利用了原告宣传的成功精品案例作为商业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将会使原告的竞争对手通过较低的价格获取涉案网页,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方式增加其竞争优势,同时削弱了原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在网页中利用了原告宣传的成功精品案例作为商业宣传,亦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必然会更易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和青睐,从而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并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利用其并不真实的宣传内容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亦削弱了原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两被告的行为在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的同时,亦违反了该法第二条规定。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对第二条原则条款的具体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条款而不应适用原则条款。故涉案被诉行为已经被特别条款评价后,不应再适用第二条的原则条款评价,否则将导致特别条款的适用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可能最终导致上述规定被架空,不合理的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据此,对原告主张两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告天津乐送公司、成都天睿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在涉案侵权网页中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的虚假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给原告的商誉及信任度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是刊登声明的范围应以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为限。因此,因两被告主要通过经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侵权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连续一个月时间过长,本院认为持续十五日足以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其属于维权必要开支,故对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全部支持。由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申请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成都天睿公司,因其对外虚假宣称原告的网页为其设计,同时在网页中宣传了原告的精品案例,并通过销售涉案网页获利,向天津乐送公司售价4888元,故其过错较为明显,本院结合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性、成都天睿公司侵权获利情节、过错程度以及维权成本,酌定经济损失赔偿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虽然原告与被告成都天睿公司均主张天津乐送公司参与了涉案侵权网页的制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从常理上推断,如果被告天津乐送公司参与了侵权网页的制作,成都天睿公司对外销售的其他侵权网页会不同于天津乐送公司的侵权网页,但事实上所有的侵权网页几乎完全相似,故本院认为天津乐送公司未参与共同制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乐送公司虽然对涉案网页存在合法来源,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因并未与相关客户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涉案网页中的成功精品案例,故天津乐送公司对涉案网页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应当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结合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性、被告天津乐送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赔偿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网站www.ruanwencms.com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四、被告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网站www.lesoz.cn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五、被告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50000元;
六、被告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30000元;
七、驳回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8元,由被告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57元,由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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