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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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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cutv com网站实时转播某A电视台直播的两场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网站首页:http://www.cutv.com)之“兰州台”频道内,向网络用户提供了中央电视台制作的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中央电视台经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ionFootball)授权,邀请了众多国内知名解说及嘉宾,通过专业的节目制作播出技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精彩纷呈、引人入胜且极具感情色彩的世界杯决赛阶段比赛以电视节目的形式传播给全国的观众。中央电视台已授权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行使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网络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提供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的直播和点播之权利,但原告经核查确认从未授权被告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2014年巴西世界杯是一场倍受国人及整个世界关注的体育赛事,依据与FIFA达成的协议,中央电视台负有维护世界杯权益,打击社会盗版盗播行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次赛事在中国的播放情况,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央电视台,而是整个中国的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故为了加强赛事期间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树立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中央电视台已经在世界杯比赛前发函公告,做出权利声明,以表明其坚决打击侵犯世界杯版权的盗版盗播行为的决心。在此背景下,被告依然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世界杯比赛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扰乱了正版授权市场,也是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2014巴西世界杯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开庭时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转播中央电视台播放2014年世界杯决赛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转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本案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播属利用光纤网络传输信号进行播放,与广播权规制的第一类及第三类直接以无线方式传播作品明显不同;第二类行为是指以有线方式转播无线广播的行为,并不包括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因此被告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广播权。2、被告行为亦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被告直播系统事先公布节目时间表,用户在特定的时间登录系统后不能自己选择希望欣赏的节目,只能即时欣赏兰州电视台按照既定的节目时间表正在播放的节目。这一传播方式不能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因此并不是交互式传播。从传统技术特征上,它采用点对多模式,而非点对点模式,因为不同用户在同一时间登录服务器的同一频道,能够欣赏到的作品完全相同。3、被告仅提供兰州电视台的链接服务,实质侵权人应认定为提供侵权视频的兰州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4、被告行为亦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是兜底条款,对该条款适用必须十分谨慎,否则会打破知识产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对著作权人过泛保护,将对网络媒体的发展带来严重阻碍。5、即使认定被告涉嫌转播中央电视台的节目,被告行为系响应广电集团及中央宣传部的号召,如被认定为侵权,将严重打击被告的积极性,不利于被告后续宣传工作的开展。二、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也遗漏了必须参与本案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兰州电视台。本案起因系兰州电视台非法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兰州电视台均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且应当是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与被告一起承担侵权责任。三、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原告最初起诉金额105万元,其在没有任何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原告随意将诉请金额增加到4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原告提交其与新浪公司、聚力传媒公司的授权协议,考虑到上述两家公司影响力远远超过被告,其通过播放涉案节目可能获得的收益及支出的费用在本案无参考性。原告没有合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法所得,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明细过高。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主张其对涉案赛事享有权利的事实

  2014年11月4日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下称国际足联)向中国中央电视台出具确认函,载明:国际足联拥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全球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国际足联特此确认,中央电视台(CCTV)独家享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澳门、香港和中国台北(台湾))的普通话和广东话转播权,期限为2011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中央电视台拥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的相关权利如下:1、独家媒体权:通过电缆、卫星、地面和宽带互联网传输等方式直播、延迟播放和重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所有比赛,及基本节目、多形式节目、附加节目、单边报道、音频资料和精彩场面集锦;电台直播、延迟播放和重播比赛音频资料和精彩场面集锦;通过移动、宽带互联网、电缆、卫星和地面传输等方式提供点播视频节目;2、公共展示权;3、许可转授权:中央电视台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转授予媒体和公共展示权(或其中一部分),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针对侵犯国际足联所授予中央电视台权利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中央电视台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采取适当措施和提起法律诉讼,包括发通知/警告信,向执法部门提出指控和/或作为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等。作为中央电视台的被转授权许可人,CCTV.com/CNTV.cn有权针对网上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采取上述措施。为避免歧义,本函不作为中央电视台被授权以国际足联(FIFA)名义提起法律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委托书。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该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该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学术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该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期间,中央电视台向中国大陆地区电视观众实时转播由国际足联拍摄、经中央电视台制作的“2014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原告在赛后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在线播放服务。

  二、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

  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6月13日,公证员崔亚霞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洪飞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一超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和录制视频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4)沪静证经字第273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打开IE浏览器,在IE地址栏中输入“tv.cutv.com”,按回车键进入页面,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至文档;点击“兰州”进入页面,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至文档;点击“兰州睛彩兰州”,进行视频播放,播放中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至文档。工作人员将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刻录至空白光盘,并对截屏文档进行打印。网页截屏及录像显示:进入“tv.cutv.com”,首部为“CUTV城视网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深圳台、昆明台、南京台、苏州通、兰州台”等36个地方电视台名称,首页深圳电视台时间显示“2014-06-1304:46:02”;点击“兰州”,下方出现“兰州新闻频道、兰州公共频道、兰州睛彩兰州”等选项,点击“兰州睛彩兰州”,出现“直播世界杯小组赛A组巴西:克罗地亚”画面,公证视频时间从04:47:25(比赛中途)至05:47:34(比赛结束)。比赛画面左上部显示“CCTV1综合”台标、右上部显示“CUTV”网站标识,中场休息插播中央电视台广告,页面下方显示“直播节目单”列表。

  2014年7月14日,公证员崔亚霞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洪飞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闻杰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和录制视频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4)沪静证经字第3359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搜索页面点击“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CUTV.COM城视网”,进入页面,点击“关于CUTV”显示:“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式批准的以新兴信息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新形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是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的运营实体。城市网络电视台()通过共享牌照资源、内容资源和技术资源,降低城市台新媒体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解决城市台发展新媒体所遇到的资金、资源、人才及规模不足等共性问题,快速提升各城市台新媒体的竞争力、影响力、媒体公信力和广告价值,共同实现自身新媒体战略”。网页同时展示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搜索栏内输入“icp备案查询”,显示主办单位为被告,网站名称为“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返回主页面,点击“兰州台”,出现“睛彩兰州频道、新闻综合频道、生活经济频道”等栏目,放大视频小窗,进行视频播放,使用“屏幕录像专家”录像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像,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至文档。工作人员将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刻录至空白光盘,并对截屏文档进行打印。网页截屏及录像分两段内容显示:一段为“直播巴西世界杯闭幕式”画面,公证视频时间从1:21:05至1:30:05。一段为“直播巴西世界杯决赛德国:阿根廷”画面,公证视频时间从03:22:26(比赛中途)至05:08:26(比赛结束)。闭幕式及比赛画面左上部显示“CCTV1综合”台标、右上部显示“CUTV”网站标识,播放页面有“兰州电视台﹥兰州睛彩兰州”提示。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两场巴西世界杯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认为随着电视直播技术以及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思路的革新,体育赛事节目制作团队已不再是完全机械记录比赛的过程,而是能够加入自身对于比赛的理解和表达。体育赛事节目因此可以被设计、编排和糅杂进主观情感进行表现,类似电影的创作和摄制方法已经被大量运用到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中,使得赛事直播节目具有更多影视戏剧化的特征。巴西世界杯赛事直播节目是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被告侵权方式是通过网络传播了正在直播进行的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侵犯的是原告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原告向法院提交2014年5月原告分别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签订的“2014年第二十届国际足联世界杯互联网播出播放分授权协议”,证明其经济损失。协议约定原告非独家授权新浪公司、聚力公司在合作期限(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内通过新浪公司、聚力公司在其运营的现有平台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播出的2014年第二十届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全部赛事、开幕式及闭幕式视频播放服务。其中授权赛事做延时播放,并且播放内容需在授权赛事直播结束90分钟后上线点播。协议还对总体合作费用进行约定(原告要求对于合作费用数额保密)。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发票25000元及往返开庭机票1370元,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其他相关情况

  2010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同意深圳市电视台与其他城市电视台联合筹备开办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的批复”,同意深圳市电视台与其他城市电视台联合筹备开办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采用“公共节目平台”+“各联合开办单位节目分平台”的技术架构,使用统一的互联网登陆地址“cutv.com”和“cutv.cn”,实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公共节目平台的节目内容由深圳市电视台为管理责任主体,节目分平台的节目内容由相应的各联合开办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

  被告确认cutv.com网站由其经营管理,原告两份公证书取证的内容来源于兰州电视台旗下的睛彩兰州频道直播。其陈述兰州电视台将广播网信号转化为互联网信号推送至cutv.com网站服务器,用户登录cutv.com网站,点击睛彩兰州频道实现涉案赛事和闭幕式实时观看。由于兰州电视台将信号转换需要时间解码,用户登录cutv.com观看赛事直播比中央电视台直播稍有延迟。根据被告流量监测,2014年7月14日3时、4时被告服务器访问数分别为11人、10人。各地方电视台推送的信号内容庞大,被告服务器无法进行存储,其根据各个电视台传输的内容向网络用户进行推送。为避免出现版权问题,播控系统要求所有成员台提供没有版权产品的播出时段,一旦接收到播出台请求,被告亦可采取技术手段将播出内容进行屏蔽或替换内容。

  原告庭审时陈述中央电视台未授权兰州电视台对其直播的巴西世界杯赛事进行转播,兰州电视台是否侵犯中央电视台或原告权益与本案无关,原告在本案中不向兰州电视台主张侵权责任。

  上述事实,有媒体权确认函、授权书、公证书、巴西世界杯视频、广电总局文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向中央电视台出具媒体权确认函的授权,国际足球联合会拥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全球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中央电视台独家享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转播权、独家媒体权、公共展示权。中央电视台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转授予媒体权和公共展示权(或其中一部分)。针对侵犯国际足联所授予中央电视台权利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中央电视台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提起法律诉讼。原告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享有中央电视台拍摄、制作或广播的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体育赛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原告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系适格主体。

  根据本案二份公证书中公证视频取证时间、画面显示的“CCTV1综合”水印、央视主持人现场中文解说、央视广告及“CUTV”被告网站标识,能够认定被告利用cutv.com网站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直播的两场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公证视频显示进入被告网站中的“兰州电视台﹥睛彩兰州”栏目观看涉案赛事节目,结合被告经营的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cutv.com)采用“公共节目平台”+“各联合开办单位节目分平台”的技术架构,被告与兰州电视台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被告负责网站运营,与兰州电视台提供的内容平台链接,被告所提供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尽管被告与兰州电视台分工不同,但网络用户实现对涉案赛事节目在线观看,是被告、兰州电视台分工合作、共同提供的结果。

  原告以被告通过网络传播正在直播的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侵犯其对该作品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在中国大陆独家网站直播巴西世界杯赛事节目的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认为经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巴西世界杯赛事直播节目是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本院认为,对于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而言,其制作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比赛全过程,在赛事直播进行时,各摄影师操控摄像机进行摄制,电视导播对不同机位拍摄的画面进行取舍、剪辑,均服务于上述目的。体育赛事只是一连串意外情况的结果,电视导播无法控制比赛进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决定了电视导播、摄制者在节目中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人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电视导播从大量的图像、摄像角度和特技效果进行选择、编排,有智力成果的投入,由不同的团队进行直播,呈现的赛事直播画面亦会有所区别,但其所体现的创作性,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由国际足联拍摄的、经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巴西世界杯赛事直播节目应认定为录像制品。原告主张其是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被告侵犯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其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在中国大陆独家网站直播巴西世界杯赛事节目的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域。本案中,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赛事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两场赛事节目实时转播服务,增加被告网络流量同时,减少了原告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经济收益的机会,该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cutv.com网站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直播的两场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实时转播行为已停止,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满足,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判决。被告就涉案行为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经济损失提交了相关许可协议,鉴于相关许可协议中约定的许可费用包括被授权网站可提供巴西世界杯所有赛事延时播放及点播服务,故上述协议中的许可费用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计算赔偿的依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实时转播行为持续的时间、巴西世界杯的知名度以及用户的观看习惯等因素,就涉案被告实时转播两场赛事节目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包括在内。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被告申请将兰州电视台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对兰州电视台主张权利,故本院对于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A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某B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被告各负担1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淑乔(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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