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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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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07 10:47:45   查看:
编者按:包括“避风港”在内的各项版权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具备一定的弹性,为创作所依赖的新技术,或根据这些新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留有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网络产业不同业态与多变的合作样态的发展。

“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陈一丹:“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今年8月,深圳市版权协会会长陈一丹携深圳版权代表团访问美国,抱着“科技助力文化”交流的目的,一路拜访了苹果、谷歌(微博)、思科、斯坦福大学、《洛杉矶时报》等。在硅谷这一互联网的发源地,交流密度最高的话题就是互联网与版权法的未来,特别是“避风港”原则的走向。

  作为腾讯主要创办人兼首席行政官,同时身兼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委员陈一丹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专访,畅谈此次访美的收获与思考,特别对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法中涉及“避风港”原则的部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技术与制度的博弈——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在美遭抵制

  《中国新闻出版报》:激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离不开版权制度的规范和护航。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我国正在与时俱进地修订《著作权法》。那么在美国,目前是否也存在技术与法律制度的碰撞呢?

  陈一丹:在网络高度普及的今天,互联网海量快速传播对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和谐发展提出挑战,传统版权权利人成为最大的被挑战者。于是可以看到,国外一些音像业、软件业、版权组织,相继通过种种手段,对立法、司法施加影响。

  今年年初,美国互联网业最热门的话题非SOPA莫属。SOPA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缩写,该法案规定任何公司如果没有“事先采取防盗版的措施”,就是连带责任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互联网审查”合法化,这等于要求各家公司必须自行审查用户提交的内容。该法案还废除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指只要网络服务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的规定时间里,采取相应措施,就可免除责任)而SOPA要求服务商设法自行鉴别出侵权内容,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支持这项法案的主要是好莱坞和一些大唱片公司。但一旦这个法案通过,整个互联网产业都将受到牵连。简单地说,如果在搜索网站中可以搜索到盗版相关内容,谷歌就可能被审查;如果有人发布盗版内容,脸谱、推特难逃其责;如果有人上传没有被授权的影片,YouTube罪不可赎;如果有人在线购买盗版商品,Visa、Paypal则成为帮凶。从我们的考察,以及媒体上的报道来看,美国互联网业对此普遍持反对态度,民众对表达权利受限也抱有忧虑。

  “避风港”是去是留——

  建议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中国新闻出版报》:看来,现在“避风港”原则的去留已经成为美国版权领域的焦点问题。在我国也有人在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修订建议中提出“避风港”原则是网络盗版行为的保护伞,您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

  陈一丹:互联网是实现文化福利的强大工具。互联网的开放不仅仅体现在物理时空的开放,更体现在人们思维空间的自由上。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激发文化作品的生成、传播与分享。分享是创作的原动力,用户的参与行为本身,带来了网络效应,增加了作品的价值。以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为愿景的中国《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在涉及网络版权产业的“避风港”原则的修订完善时,应考虑互联网的特质,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我认为,未来中国《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应该体现三点:首先,应具有明确性,“避风港”原则上规定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内容审查义务,这个大的原则是网络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前此点已经在中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有所体现,在此原则下,对免责情形的限定以及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应明确清晰;其次,应是有效率的,对“通知+移除”的程序必须是可操作性和便于利用的,可以平衡权利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再次,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因为互联网的技术商业模式更新迅速,以往内容提供商(ICP)和接入服务商(ISP)的划分泾渭分明,但现在原本是ICP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转型为各种应用程序开发者,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接入和存储的服务,不参与应用内容的制作,例如平台型软件或智能手机平台系统。这一新商业模式促进了作品创作和版权交易。包括“避风港”在内的各项版权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具备一定的弹性,为创作所依赖的新技术,或根据这些新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留有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网络产业不同业态与多变的合作样态的发展。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版权制度的宗旨不在于去影响作品创作所依赖的技术可能性,也不在于守护根据过时的或即将过时的技术建立起来的商业模式。我赞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利先生的真知灼见:“版权应当以增加文化活力为己任,而不是为了保护或鼓励既得的商业利益。”因此,版权制度的宗旨,应当是兼收并蓄,与用于制作和发行文化产品的一切技术并肩前行。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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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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