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
出借银行卡为诈骗行方便,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大量受害人在蒙受财产损失后,往往陷入“钱款难追”的维权困境。当刑事追赃因案件复杂、嫌疑人隐匿在境外等原因进展缓慢时,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向资金流经的账户主体主张权利?近期,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
高额投资遭遇诈骗
资金经第三方账户流转
2024年1月,湖北籍的安某(化姓)遭遇了一场精心策划的电信网络诈骗。他轻信了微信投资群所谓的“高收益项目”,根据“平台客服”指引,将122万元资金分四次转入了指定的银行账户——宁夏某公司名下。在警方的提醒下,安某才发现被骗并立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宁夏某公司的账户由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控制,但其为办理贷款,早前已将银行卡密码、U盾交给自称甘肃某公司的第三方“刷流水”。诈骗团伙利用该账户转移资金后,款项被迅速转至境外。
尽管警方迅速冻结了账户,但为时已晚。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公安机关后续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被告宁夏某公司及马某某涉及刑事案件已处理完毕。鉴于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疑似隐匿在境外,案件侦办周期长,侦破难度大,建议报案人安某进行民事诉讼。
两级法院均驳回诉请
受害人维权陷困境
安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认为二被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具有明显违法性,且与受害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法典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款项进入被告账户时,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后续资金流向不影响返还义务的成立。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未实际占有或受益于涉案资金,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遂驳回诉请。安某不服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指出,本案中,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并不认识,也不存在业务关系或其他经济纠纷。马某某出借银行卡虽违反相关法律,存在过错,但其目的在于办理贷款,而非直接获取诈骗款项,且资金转入后即被犯罪分子转移,被告未实际控制或受益。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网络投资风险具备认知,其自愿转账行为与诈骗损失的直接关联性更强。
出借银行卡存过错
但民事索赔门槛高
就该案凸显出的维权难点,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对“不当得利”有严格界定。其成立需满足四个关键要件:一是一方获得了实际利益;二是另一方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是获利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如无合同约定、无债务关系、无赠与意思等)。本案中,法院认定资金仅在被告账户中短暂停留,被告并未最终获得财产性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法官也提醒公众,虽然被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承担民事退赔责任。此案也向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切勿出租、出借,以免沦为犯罪“帮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投资者,应对网络投资保持高度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从源头上防范诈骗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对于受害人而言,在遭遇类似诈骗后,除了立即报案,也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来源:宁夏法治报 宁夏法治报记者 吴彩华 通讯员 孙海龙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