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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微信号惹麻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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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4 15:20:27   查看:
编者按:经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收款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与李某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款项的收取和部分返还也是通过实名认证为梁某的微信账号实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称与其聊天者为邓生,但该微信使用者并未告知李某其真实姓名以及其与梁某的关系,且梁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给他人使用,本身亦存在过错。李某主张邓某、梁某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出借微信号惹麻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许多家长的期待。现实生活中,为了让孩子进入好学校就读,许多家长不惜重金,甚至动起了“找关系”的心思。然而,当“找关系”办理入学未果,给出去的费用还能退回来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因不符合积分入学政策,李某儿子无法在广州市南沙区入学。李某便动起了托人找关系帮儿子入学的想法。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自称“有办法”的邓某,邓某承诺支付55000元即可帮助李某儿子成功在南沙入学。李某依约向邓某指定的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支付了55000元,后李某多次催促邓某为儿子办理入学事宜,均无结果,最终邓某未能成功为李某儿子办理入学事宜。邓某向李某返还10000元后未再返还其他款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梁某返还剩余45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邓某、梁某一次性向李某返还4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委托他人在其子女不符合积分入学的情况下,为其子女办理南沙公办学校入学手续,该事项的办理系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以获取入学资格。故李某委托他人所办事情表面上是委托合同,但请托事项有损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取得款项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问题。经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收款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与李某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款项的收取和部分返还也是通过实名认证为梁某的微信账号实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称与其聊天者为邓生,但该微信使用者并未告知李某其真实姓名以及其与梁某的关系,且梁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给他人使用,本身亦存在过错。现邓某、梁某均未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表明真实身份、确认谁才是李某委托事项相对方的情况下,李某主张邓某、梁某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邓某、梁某共同承担向李某返还45000元的责任。

  法官提醒,“托关系”办理入学不可取,既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长又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各位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时,务必选择正规合法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共同为孩子们的教育成长营造清朗公正的环境!(原标题:“找关系”办理入学未成功,费用能退回吗?)

  //  • END •  //

  来源丨南沙法院

  漫画制图丨宗宁

  编辑丨庞嘉慧

  审校丨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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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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