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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利用百度地图APP及谷歌历史影像APP等现代软件技术确认案涉场地历史情况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本案为因拆迁利益分配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曲某某与承租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因征地赔偿的费用按谁投资归谁所有。后2013年曲某某与某社区居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最终案涉房屋于2018年拆迁。双方对案涉场地上哪部分房屋由承租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所建、拆迁补偿款应由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获得的部分产生争议。一审中,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人证言、手绘图等欲证明其新建面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案涉房屋已拆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应支付其房屋拆迁款,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建设房屋的事实及建设的房屋的面积、材质以及水泥地面的具体面积,现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手绘图、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中,双方确认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出租人曲某某不再实际控制案涉场地也未新建新的建筑物,考虑新建时间与案件诉讼时间相隔较久远,其案涉地点原为城中村附近,书面证据保存较困难,故当庭向双方释明,可利用谷歌地图、百度地图、天地图影像等软件查询案涉场地2000年左右的情况,以确认争议部分房屋在租赁前是否存在,进而确认是否由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利用上述APP软件展示了案涉场地的历史影像。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一审已提供证人证言,初步证明其投资新建的面积在1100平米左右。二审中又通过软件说明的方式,初步证明了案涉场地上的多处房屋面积。而曲某某在认可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案涉场地有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其是与拆迁部门确定具体拆迁面积、标准的一方当事人,对拆迁面积、赔偿分布及组成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但曲某某对被拆迁部分不能说明其建设部分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部分的面积区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依据软件中显示的图像及体现的面积支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中,征收拆迁是关注的焦点。面对高额的拆迁补偿款,各方受追逐利益最大化欲望驱使,往往会作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甚至同时会对拆迁改造的整体进程造成阻碍。而对位于农村或城中村的房屋租赁合同,往往是直接履行,书面证据保留不完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房屋的建设者是谁,以此对应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在上述地方所建房屋往往为自建房,没有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对房屋的建设者来说,往往举证较难。但是现代科技的进步给我们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定帮助。现在百度地图、谷歌地图、天地图等软件均可以查询历史影像,只要输入坐标位置,或当事人明确坐标位置,可通过上述软件的历史影像功能找到当年的地图影像。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种证据可以较为客观的反映当年的客观真实情况,帮助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认定事实。对于新时代法官而言,要坚持“服务大局走在前、司法为民走在前、改革创新走在前、队伍建设走在前”目标,努力提升服务人民群众本领,要多学习新的技术,不仅可以引导当事人利用新技术证明自己的举证事项,更应大胆在查明案件、认定事实方面运用新技术成果。(来源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涉拆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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