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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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网络直播带货销量未达标,相关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本案即是一起因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未实现与商家约定的销售业绩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既涉及网络直播过程中异常状况及产生缘由等事实查明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涉及双方争议销量未达标背后致因主体的确定与合同附随义务的厘清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典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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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年6月8日)
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主播与直播平台间争议属合同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某A作为主播在履行涉案协议期间的被诉行为,已事实上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了规制,斗鱼鱼乐公司若认为某A的被诉行为构成违约并导致其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利益受损,完全可在合同框架范围内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属合同争议,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 -
网络言论不当贬低商业信誉,游戏直播平台诉主播赔50万
某A在微博上发布关于“某鱼”文章中提到“没收到任何来自某鱼的工资、礼物及广告费用”,以及称某鱼“几乎所有的主播都有欠薪情况出现”等言论,明显指向某B公司,且言语过于绝对,所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贬低了斗鱼公司商业信誉,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已对斗鱼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 -
主播直播间多次解下衣物被关停求解封,法院以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判决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播在明知不雅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该后果发生,并多次实施,已明显超过经营行为必要限度与社会公众所能容忍限度,为有悖于社会道德的低俗行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违规处理,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