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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与本案无关)
机构代码:210l843706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913号
当事人:上海昆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D2350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号 18幢 307室-B
法定代表人:蒋新新
经营范围: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的销售,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 9月 16日,我局收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的广告违法线索,反映“上海吃货团”上发布的陕西大荔冬枣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功效的内容。经查,
“上海吃货团”系当事人上海昆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2022年9月 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 10月 17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沪市监(广)线索交办(2022)1492号],反映上海昆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全接触”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纪念币广告涉嫌违法。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昆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2022年 8月 16日和 2022年 9月 6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上海吃货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初秋的第一口冬枣能有多好吃,我这回算是见识到了”的软文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宣传“冬枣含有天门冬氨酸、苏氨酸等 19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有防癌、防心脑血管疾病之功效,备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等内容。冬枣属于水果初级农产品,但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上述广告,当事人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费用 1386元。2022年 9月 20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将上述两篇微信软文广告予以删除。
2022年 9月 8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上海全接触”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 “【上海预约入口】约到就赚到!虎年纪念币今天 22:30正式开启预约!”的软文广告。纪念币属于收藏品,同时也具有投资价值。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宣传“约到就赚到”的内容,对纪念币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上述广告,当事人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费用 1800元。2022年 11月 15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将上述微信软文广告予以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冬枣广告页面截图、纪念币广告页面截图、整改后页面截图、《服务合同》复印件、广告费发票复印件等。
2022年 12月 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2〕0720220009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纪念币广告宣传“约到就赚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系在自媒体上发布,无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宣传“防癌、防心脑血管疾病之功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陆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陆圆整。
对于当事人发布纪念币广告宣传“约到就赚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 12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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