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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标签下共聚合 19 条相关信息——
名誉权
业主微信群里骂人惹纠纷,法官释法明理以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后,夏涛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多次主动积极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叶某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在业主群内连续道歉三天,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实一次,不得屏蔽任何人,澄清跟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并不得删除。原告叶某也愿意放弃要求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微博言论构成名誉侵权,测评博主被判赔偿八万
在吃穿住行均可测评的网络环境下,测评博主在发表关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评论时,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测评态度,应当基于自身的消费体验,或者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所发布的内容应当基本客观,不得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如逾越法律界限侵害企业
名誉权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贬损评论具有事实依据,消费者不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其他网络侵权,尤其是
名誉权
,因涉及言论自由以及复杂的人格权益,非常不直观、不容易判断,往往需要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进行区分判断,从诽谤的本质出发,围绕言论是基于行为人自身认知作出还是无中生有,考究其是否存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不当评论的主观故意,进行分析方能认定侵权与否。
“高铁霸座案”判央视报道不侵权 法律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
名誉权
。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网站转载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权、
名誉权
被上诉人转载的案涉裁判文书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该网站系本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判信息的权威性网站,被上诉人在转载过程中未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不当行为。被上诉人转载案涉文书不存在过错,不需要为其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难予支持。
关于
名誉权
的那些事儿
名誉是一个人的脸面,会影响他人的印象判断。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事关自己形象的这张名片都是非常重视的,除了锻造自己提升外在的名誉形象之外,也要严防他人对自己
名誉权
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已废止)
如在微信群被骂,群主该不该负责?
张小竟和孙小铭,两名有相似遭遇的业主,在物业公司员工建立的微信群内遭遇其他群成员恶意辱骂,他们各自的群主,一个坐视不理,一个劝阻无果,微信群主是否应承担
名誉权
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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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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