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
――本标签下共聚合18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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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平台向平台内商家购物如果发生争议提起诉讼,能否适用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看,案涉《“抖音”用户服务协议》适用的范围是因使用抖音平台服务所产生的合同争议,而本案系刘某胜因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不能依据案涉《“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 -
电商平台就售后投诉记录等信息负有保存注意义务
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电子商务平台就售后投诉记录等相关信息保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电子商务平台未能提供应当由其保管的于其不利的信息,可推定对方消费者主张内容属实,由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
网购平台存在监管问题需担责及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典型案例(东城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网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27日,东城法院召开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案件中网购平台经营者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
抢单软件抢来犯罪
近日,浙江省遂昌县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某软件有限公司的感谢信。信中表示,“感谢贵院在办理黄牛抢购软件系列案过程中,为依法惩治网络新型黑灰产犯罪,切实维护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公平健康营商环境所作出的努力……” -
网购后接到诈骗电话,平台须尽到安保义务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件。该案对《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 ,作者郑学林刘敏高燕竹。作者简介: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
电商平台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商品进行鉴定,进而认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假冒商品恰当
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按照在线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坤驰华宇公司销售的商品进行了抽检并按照相应程序将抽检的商品送至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鉴定。两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坤驰华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并无不妥。 -
是否已尽到相关审查责任,系电商平台能否免责关键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对上述侵权行为存在主观上的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或平台在接到侵权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故原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平台提供质保服务但未尽审核义务,应对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平台未经许可向内置支付软件提供用户信息违法
10月2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大型电商平台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的信息处理行为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责令立即删除原告个人信息,以书面道歉信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 -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