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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七果游戏APP引发官司,一审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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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2 20:54:57   查看:
编者按:快定公司宣传推广七果游戏APP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宣传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三叉戟公司第257022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宣传推广七果游戏APP引发官司,一审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

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10民初6015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叉戟公司)与被告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叉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快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叉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5702224号、第25696183号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以“野蛮时代”的名义经营游戏程序;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于案涉文章已删除,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系第25702224号“野蛮时代”、第25696183号“野蛮时代”商标的所有权人。第25702224号“野蛮时代”商标,原告于2017年08月04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08月14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第25696183号“野蛮时代”商标,原告于2017年08月04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08月21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盘、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08月21日至2028年08月20日。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二、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开发的“野蛮时代”手机游戏,上市以来,深受玩家喜欢,下载量多次居于前列。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以“野蛮时代”的名义经营和宣传,其经营和宣传的内容是手机游戏,与原告商标使用范围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混淆,误以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微信小程序中运行,可接触的人多,侵权范围广,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与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快定公司未答辩。

  原告三叉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快定公司未举证。原告三叉戟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4日,三叉戟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取得第257022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等,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

  2018年8月21日,三叉戟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取得第256961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盘、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

  2018年11月20日,三叉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洋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通过微信程序查看及下载的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李洋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某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进入微信界面,在搜索栏输入“野蛮时代手游礼包大全”,找到名为“野蛮时代手游礼包大全”的文章。文章标题下标注“小七七匣子手游3月11日”。文章内容显示:野蛮时代手游礼包哪里有?小七就为大家介绍一个手游礼包的app,稀有礼包一键预约,让你时刻快人一步!七果app还包含了多种手游礼包,这里有最新、最全的通用礼包……你想要的礼包都在这里,即刻下载七果游戏app第一时间了解手游礼包的资讯,领礼包就要快人一步!如何参与?step1:扫描二维码下载七果游戏。Step2:搜索“野蛮时代”点击领取。点击原文领取野蛮时代手游礼包。文章下方标注“阅读822”。文章下方还显示“七匣子手游”的公众号,宣称“国内安全可靠的手机游戏充值平台,提供手游首充号优惠、手游充值折扣、手游充值返利、代充、续充优惠的手游充值代理平台。”李洋点击页面上方的“七匣子手游”,显示帐号主体为快定公司。李洋在step1中长按界面中的二维码并进行识别,进入相关界面,界面中有安卓下载按钮,并显示礼包领取流程:1、在本页面注册并安装七果游戏app;2、在app内搜索“游戏名称”进入;3、在{礼包福利}处点击“领取”,并复制兑换码;4、进入游戏内,兑换即可!李洋点击安卓下载按钮,下载安装七果游戏app。安装完成后在搜索框输入“野蛮时代”,搜索结果显示“野蛮时代”链接,野蛮时代标题下标注“礼包”、“游戏只提供礼包,不开放下载”。李洋点击链接处的“详情”按钮,显示“野蛮时代”的游戏简介及礼包等内容。

  本院认为,三叉戟公司系第25702224号、第256961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三叉戟公司主张被告快定公司在案涉文章标题、内容等处使用“野蛮时代”字样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文章标题及内容中的“野蛮时代”均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根据案涉微信文章“野蛮时代手游礼包大全”的内容,该文实系对快定公司“七果游戏app”的宣传推广。文章标题“野蛮时代手游礼包大全”、文章内容“野蛮时代手游礼包哪里有?小七就为大家介绍一个手游礼包的app,稀有礼包一键预约,让你时刻快人一步”中的“野蛮时代”指向该文所宣传的“七果游戏app”,致使玩家误以为“七果游戏app”系快定公司提供或与快定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案涉文章宣传推广的“七果游戏app”系提供游戏礼包等与游戏相关的在线服务,与第25702224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构成类似服务。综上,快定公司的前述宣传推广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宣传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三叉戟公司第257022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三叉戟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快定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三叉戟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三叉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公证书显示案涉文章阅读量为822;2.三叉戟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故本院酌定赔偿额为2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叉戟公司还主张快定公司在文章其他处使用“野蛮时代”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李洋在七果游戏app通过搜索找到的“野蛮时代”礼包及游戏简介处标注的“野蛮时代”字样,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快定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应是为展示其所提供游戏礼包的品牌信息,如果其展示提供的游戏礼包本身系商标权利人提供,则快定公司在游戏礼包及游戏介绍中标明礼包品牌应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在认定快定公司的该涉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首先应确定该些信息所对应的礼包本身是否属于侵权物品。本案中,经法庭询问,三叉戟公司未主张该链接下的礼包属于侵权物品,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在无法认定商品名称等信息所对应的商品本身侵权的情况下,亦无法认定快定公司在游戏礼包及游戏介绍中使用“野蛮时代”标识构成侵权。文章正文“Step2:搜索“野蛮时代”点击领取。点击原文领取野蛮时代手游礼包”中的“野蛮时代”,庭审中原告确认指向前述“野蛮时代”礼包,如前所述,该处标明礼包品牌同样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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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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