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以专业电子商务律师为视角,分享提供电子商务典型裁判案例和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经验技巧。

首页 > 典型案例 > 电子商务 >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合同履行已经及时止损,且未证明因违约导致损失的事实不予支持违约金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2-12-07 18:17:41   查看:
编者按: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佰链荟公司为避免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而导致其损失,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了合同的履行。至此,佰链荟公司已经及时止损。现被告(反诉原告)在本案中亦未证明其因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而导致其损失的的事实,现其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3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合同履行已经及时止损,且未证明因违约导致损失的事实不予支持违约金
乌鲁木齐睿启乐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渤海泓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0103民初11445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睿启乐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渤海泓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A。

  被告:某B。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睿启乐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启乐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渤海泓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泓媒公司)、某A、某B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启乐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渤海泓媒公司、某A、某B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已付款135,000元;3、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新疆佰链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佰链荟公司)签订新媒体代运营项目协议,因佰链荟公司提供的团队服务未达到协议要求,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以代替原告合作协议。201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佰链荟公司签订《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运营、抖音短视频运营服务,并约定了具体的工作项目,工作明细及要求,合同总价款为27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总费用的50%,合同签署日至2019年7月31日前原告向被告支付总费用的20%(有支付条件),合同执行满半年(即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费用的20%,剩余总费用的10%在合同期满前支付;还约定了合同执行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等条款。因本合同是双方就2019年74月同一事项续签的协议,盖章生效后,原告共计向佰链荟公司支付了135,000元。后双方在第二批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及完成相应工作数量、质量上产生分歧,原告多次要求佰链荟公司按月完成约定目标,直至2020年1月底佰链荟公司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渤海泓媒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因不是原告所述,双方签订协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未能明确,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原告支付完第一笔后未履行,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违约在先,我方不认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某A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因不是原告所述,双方签订协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未能明确,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原告支付完第一笔后未履行,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违约在先,我方不认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某B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因不是原告所述,双方签订协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未能明确,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原告支付完第一笔后未履行,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违约在先,我方不认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渤海泓媒公司、某A、某B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违约金135,000元;2、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签署日至月底甲方需要支付总费用的20%,经反诉原告多次催要,反诉被告仍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还,且仍需江北剩余尾款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故诉至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辩称,不认可违约金,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年底支付总费用20%,合同支付条件是空白的,当时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原告与佰链荟公司口头约定支付这20%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按照约定的期限,认为佰链荟公司未按照合同附件要求完成合同义务,故20%未交付。2020年1月,佰链荟公司未经原告允许直接退场,未交接抖音后台控制权,其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与佰链荟公司就委托新媒体运营事宜达成一致,同年4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向佰链荟公司支付广告费125,000元。7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作为甲方、佰链荟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承揽甲方新媒体代运营等服务事宜。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合作内容为:1、乐诚服务微信公众号的整体运营(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2、乐诚品聘抖音号的整体运营(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3、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要,给予甲方全年活动策划方案的建议。合同总额与付款方式为:1、合同总额服务费为300,000元,折扣总费用为270,000元;2、正式合同签署之日,甲方需支付总费用的50%,合同签署日至月底,甲方需支付总费用的20%合同期执行满半年支付总费用的20%,剩余总费用的10%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支付。违约条款为:1、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乙方未履行服务部分的费用,且乙方须退还甲方未完成工作所对应的服务费用。2、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提供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款,且仍需将剩余尾款作为违约金赔付予乙方。合同附表内容为:公众号运营每年12万元。项目为,自动回复设置、图文内容(原创每月6篇、伪原创稿件每月6至10篇、字数在500至1500左右)、节假日宣传设计(海报、展架等)、商场(微信商城开通)、月度报告。包年赠送:Epr文稿(每年高效质量原创8篇、进行30媒体宣传)、百度百科(1条)、H5链接(每年精选制作5次)、微信互动游戏(微信端传播互动游戏制作5次)、新闻资讯平台推广等。抖音短视频运营18万,项目为,帐号装修、粉丝互动、内容创作(每月4条视频、脚本内容构思、撰写)、内容拍摄及后期(每月4条视频、多角度、流畅拍摄、后期精剪加特效、字幕等)、设备使用、年播放量30万、年获赞量8万、年粉丝量2.5万。包年赠送:Epr文稿(每年高效质量原创8篇、进行30媒体宣传)、百度百科(1条)、真人粉丝(赠送真人5000个)、DOU+(平均视频送5000+播放量)、剪辑软件、物料。合同签订后,佰链荟公司开始履行合同。同年7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再次向佰链荟公司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佰链荟公司停止履行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多次与佰链荟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新疆佰链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某B,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渤海泓媒公司、某A、某B。2021年11月27日,佰链荟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某A、某B、渤海泓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泓睿参加,会议决议: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公司清算小组组长为某B、清算组成员为某A、某B。公司资产与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后资产总额为0元,无债权债务。2021年12月8日,佰链荟公司注销。

  以上事实有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运营数据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室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院的诉讼主体,佰链荟公司已经注销,被告渤海泓媒公司、某A、某B作为佰链荟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佰链荟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睿启乐诚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被告应诉,作为原告提起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已付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约定:正式合同签署之日,甲方需支付总费用的50%,合同签署日至月底,甲方需支付总费用的20%合同期执行满半年支付总费用的20%,剩余总费用的10%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支付。据此,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应当于2019年7月1日向佰链荟公司支付服务费135,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佰链荟公司支付服务费54,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佰链荟公司支付服务费54,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佰链荟公司支付服务费27,000元。现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9年7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付款义务,其辩称,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系佰链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上看,仅约定了整年度运营目标,并未明确约定每月或每季度运营目标,故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佰链荟公司收取了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50%的合同款项,亦在合同期限的50%(即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因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违约未支付后续的款项,而于2020年1月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现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以佰链荟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佰链荟公司已经履行了半年期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主张返还已付款135,000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渤海泓媒公司、某A、某B的请求支付违约金135,000元的反诉请求。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提供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款,且仍需将剩余尾款作为违约金赔付予乙方。该条款系违约金条款,意在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佰链荟公司为避免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而导致其损失,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了合同的履行。至此,佰链荟公司已经及时止损。现被告(反诉原告)在本案中亦未证明其因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而导致其损失的的事实,现其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3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睿启乐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渤海泓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A、某B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渤海泓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A、某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互联网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互联网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互联网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