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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954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12136521P
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6495弄 168号 5幢 3楼(保税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龚梅玲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 9月 1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京东网店“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 0.5g*60粒 1盒装”,产品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 10月 13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1号 861室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京东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主要销售各类预包装蜂产品。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已进行备案,备案编号:YB13101160013169。
2021年 12月起,当事人在其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发布标题为“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 0.5g*60粒 1盒装”的产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销售的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汪氏牌蜂怡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0630。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健康安全”的广告内容。
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卓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版面设计,由当事人自行在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内发布。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 2000元。
2022年 9月 26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停售,已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备案信息截图打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复印件、违法广告详情页面截图、《委托设计协议》复印件、广告费收据复印件、产品下架页面截图等。
2022年 11月 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2〕0720220009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进行罚款,其他的处罚种类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无社会影响,广告系在自媒体发布,持续时间 3个月以上不足 1年,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我局按照一般的裁量等级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履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 12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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