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

机构代码:207l3430l8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787号
当事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0282X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工业园区江场三路 158号
法定代表人:HERBERT V. KOHLER JR
外国护照号码: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工业园区江场三路 158号
2021年 3月 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当事人违规收集人脸信息,我局于 3月 1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抓取消费者人脸信息,鉴于信息数量巨大涉嫌犯罪,我局于 4月 20日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该案结案归档。6月 22日,我局收到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局于 6月23日重新立案,继续开展案件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0年 2月 25日与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店掌”)签订系统框架合同,约定由万店掌向当事人供应摄像设备,包括智能督导服务器、监控硬盘、会员识别感知仪等产品及软件系统等,合同签订后,由万店掌在当事人经销商门店进行安装。截至 2021年 3月 15日,全国 222家门店安装了 565台由万店掌提供的摄像设备,当事人向万店掌支付了所购订单总费用人民币 991674元。
上述摄像设备会自动抓取到店人员的人脸信息,并通过软件系统将收集到的人脸信息图片上传至万店掌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再经过算法计算筛除门店员工及重复进店的顾客,达到去重目的。当事人据此来精准统计客流,方便制定销售政策。但当事人在利用上述摄像设备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时,并未取得消费者的明示或授权同意。截至 2021年 3月 15日,当事人共抓取了 2202264条人脸信息。
上述人脸信息相关数据全部存储在万店掌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上,当事人并不具有下载上述人脸信息数据的权限或端口。万店掌已经于 2021年 3月 16日删除和当事人相关的全部数据,当事人已无法登陆万店掌软件系统。全国 222家装有上述设备的门店已于 2021年 3月 15、16日将所有设备全部拆除并寄回至当事人处。
当事人使用万店掌系统仅为精准计算门店的有效客流,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对万店掌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与万店掌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当事人安装摄像设备门店统计表、万店掌提供的与阿里云计算和腾讯云计算的服务协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本局于 2021年 07月 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在 2020年 2月至 2021年 3月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门店安装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之规定,构成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被中央电视台 “315”晚会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收集信息数量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通知书》(见附件 1),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附件 1:沪市监静缴〔2021〕第 062021000787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0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