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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借助短视频平台发表侮辱言论,平台方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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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0 20:54:04   查看:
编者按:本案中侵权人借助某B平台所发表的主要言论,明显含有侮辱性词语,某B公司所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应当可以加以屏蔽或者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同时应当对相关账号采取必要措施。某B公司未对相关言论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人借助短视频平台发表侮辱言论,平台方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4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A。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A、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A上诉请求:1.判决某B公司以书面方式,在某B网站和移动APP端向刘某A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20天。2.判决某B公司提供侵权ID:pg136128x****xx(昵称:。一村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实名信息。3.判决某B公司赔偿刘某A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4.某B公司赔偿刘某A证据保全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1万元。5.判令某B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侵权人某B用户ID:pg1361280****xx(昵称:。一村姐)通过某B平台,盗用刘某A肖像和陌生男子拼凑为情侣的侮辱诽谤视频图片言论,刘某A的律师函投诉后,某B公司不做处理,导致侮辱诽谤视频图片言论快速扩大传播,对刘某A及其家人造成极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某B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审判决对于基本事实存在以下明显错误,免除了某B公司自律规范管理平台、主动推送发现页热门视频的审核注意责任、实名登记主动提供的法定义务,以上免责认定明显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一)一审判决第13页倒数第一行: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视频内容本身未明显涉及刘某A人身权益,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某B公司将盗用刘某A肖像、昵称与陌生男子拼凑为情侣的侮辱诽谤视频图片言论推送为热门视频、快速扩大传播,18小时浏览量达到1003,对刘某A及其家人造成严重伤害。某B公司将侮辱诽谤视频言论主动推送热门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某B公司作为一家专业视频媒体公司,对其平台上发布的视频言论负有审核注意义务。同时某B公司通过发现页热门视频收费推送服务费全部归某B公司。本案中,某B公司没有尽到审核注意义务,即便是刘某A向其投诉,依然无视法律和刘某A的人格权益,直到临近春节,行政投诉被约谈后,于当日下午才将侵权视频言论删除。本案涉及严重的网络暴力,某B公司作为专业短视频媒体公司没有尽到审核注意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参考第十五组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指导案例:徐杰敖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专业媒体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四)关于网络实名问题,某B公司拒不提供包括“。一村姐、明珠格格丫丫、一村大郎、蜗牛里的壳、西兰花3057”侵权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信息,包庇网络暴力侵权人,未尽到实名管理、保存证据、主动提供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某B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从立案开庭至今,令人遗憾的是某B公司没有丝毫歉意。刘某A的名誉权、肖像权所遭受的严重损害发生在某B平台上,刘某A要求某B公司在其平台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是在受损害范围内,并未超出影响范围,该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超过影响范围,事实认定明显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四、一审程序中,刘某A向一审法院依法提起调查取证申请书,一审判决既未依职权要求某B公司提供侵权用户完整实名信息,也未依据某B公司提供的手机号查明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一审判决未查明侵权人“明珠格格丫丫”这一关键事实,历经三次开庭,在不更名的情况下侵权如故,严重程序违法,未依法保护刘某A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情权,依法应予纠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侵权人“明珠格格丫丫”这一关键事实。

  五、快币不仅可以用于买礼物打赏,还可直接购买推送热门,收费推广服务所得全部归某B公司所有,推送审核有规则不执行,无视法律,只重创收。本案中,无论是某B公司直接将对刘某A的侮辱诽谤视频推送为发现页热门视频,还是侵权用户直接购买推送热门服务,快速扩大传播,某B公司没有尽到审核注意义务,依法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关于短视频未明显涉及人身权益,某B公司予以免责的认定明显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六、从年初至今,某B公司盗用刘某A肖像、照片、发布侮辱诽谤言论、视频,给刘某A及其家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在互联网上造成了持续的严重伤害;刘某A在投诉未果情况下,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十余次、多次发出投诉函、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维权措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完全是由某B公司侵权行为(主动将盗用刘某A肖像的侮辱视频推送为热点、拖延不删除侮辱诽谤视频、言论、拒不提供包括明“珠格格丫丫”在内的五名侵权用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实名登记信息,导致侵权人没有违法成本,将某B平台当成肆意侮辱他人的法外之地不更名的情况下持续侵权)所造成,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连刘某A为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开支都未覆盖,受害人要为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买单,刘某A诉请的维权开支与赔礼道歉的合法请求未得到一审判决的充分救济和保护,依法应予纠正。

  某B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驳回刘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某A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明显含有侮辱性词语,某B公司(原审被告)未予以屏蔽或者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第17页第一段中认为“本案中侵权人借助某B平台所发表的主要言论,明显含有侮辱性词语,某B公司所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应当可以加以屏蔽或者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同时应当对相关账号采取必要措施。某B公司未对相关言论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应。”某B公司认为,某B公司具备一定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且应尽相应平台管理职责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对刘女士所经历的遭遇感到愤概;但是对平台的信息管理不应该苛以过高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涉案内容主要为“一休哥来了”、“......爱你丑八怪”、“一对猪狗(图形)臭味相投”“蛇鼠(图形)一窝”等采用图形或图标表示的内容,“物以类聚何等悲哀”,该等内容本身含有多重含义,且在一定语境下含有戏虐等成分;若平台对相关关键词采取事先屏蔽措旅,必将有碍公众对戏虐等用语的正常使用,反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常规用语自由。此外,本案中,涉案用户较多,相关信息零散地分布于不同的视频和说说评论,平台难以事先判断其主观感情色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某B公司对相关内容具有事先审核屏蔽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审法院认定某B公司未对相关短视频以及侵权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刘某A于2019年1月22日邮件向某B公司提供授权书及权属信息,但依然未提供可定位具体侵权内容的说明。鉴于涉案用户视频及说说内容繁多,某B公司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1月22日通知本身亦不构成有效通知。尽管原告相关内容未构成有效通知,但出于平台责任和出于谨慎考虑,某B公司联合多个团队进行核实,并于2019年2月2日对涉案用户进行了封禁等处理,由于平台内容涉及多方用户,在无法准确定位,且图片中肖像较为模糊,且配乐本身为较为欢快的儿歌,较多评论等内容从非当事人角度判断均较难以判断其感情色彩的情况下,某B公司花费了一些时间,应属及时范围内;且某B公司后续对相关用户采取了梯度封禁等措施,亦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某B公司对相关内容具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一审法院对据以作出判定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其在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某B公司在收到刘某A投诉或法庭要求后,已经根据平台规则对涉案用户进行相应处理,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在此基础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刘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A辩称,一、某B公司提出没有监管责任是违背客观事实,违背法律规定。1.上诉状中避重就轻,对刘某A的肖像进行了侮辱诽谤,影响刘某A正常生活,且传播时被推送热门视频,刘某A一直投诉但是某B公司未进行处理,推卸责任。2.某B公司说没有法律规定,我方在上诉状列明有明确法律规定,平台是有实名证明的义务,在核实后用户信息后才可以提供服务。二、针对某B公司上诉状第二点,刘某A投诉后没有回应,却将未经核实带有刘某A肖像的视频推上热门,事后我方向某B发了律师函,还是未得到解决,我方做了两次证据保全,随后又进行了行政投诉,某B公司被约谈后才将侵权视频删除。但是侵权人重新注册后,昵称没改变,还继续上传了侵权视频,我方与某B公司客服联系进行投诉,但是某B公司依然未删除,随后我方起诉了某B公司,某B公司才删除了侵权视频。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仍在上传侵权、侮辱性视频,某B公司并未对侵权人进行监管。包括到现在“明珠格格丫丫”一直是侵权人在使用的昵称,仍然一直在上传侵权视频,且不只针对刘某A。某B公司却未遏制侵权人。我方认为某B公司应当尽到监管责任。我方希望平台可以规范责任,建立一个正向引导。

  某B公司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

  刘某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B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说说及评论;2.判决某B公司以书面方式,在某B网站和移动APP端向刘某A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20天;3.判决某B公司提供侵权ID:pg1361280****x(昵称:。一村姐)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4.判决某B公司赔偿刘某A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5.判决某B公司赔偿刘某A证据保全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B平台是某B公司经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除短视频外,某B平台用户还可以在某B平台中“说说”板块发布文字或图片。

  刘某A为某B平台用户“一村姐”(ID号:66802xxxx)的注册人。2019年1月4日,刘某A发现某B用户“。一村姐”(ID号:pg1361280****x)发布的含有自己肖像的视频和“说说”等内容。为此刘某A提供(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0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1号公证书。上述证据显示,“。一村姐”发布视频,视频使用刘某A肖像照片,视频配文字“嗨,大家好,我喜欢愿为龙停留”,配乐为“爱的太深也是祸”。某B平台电脑端和某B手机APP端的视频内容、数量及跟帖评论一致。1月12日,“。一村姐”发布说说“贱贱人,贱一村”,配图为刘某A照片;“一村姐和愿为龙停留狗男女一对,在香港偷鸡摸狗”,配图为一男子照片。

  2019年1月15日,刘某A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向某B公司发送律师函,说明刘某A的姓名、某B平台昵称、ID号以及侵权情节,并附上相关账户和内容以及相关截屏图片,要求某B提供侵权用户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删除某B网站和手机端涉及侵犯肖像、名誉权的侵权视频、照片以及说说上的跟帖、评论等侮辱性言论,封禁相关账号。

  2019年1月18日,某B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回函,要求刘某A补充提交身份证证明以及授权手续,补充提交所主张的侵权内容。1月22日,刘某A委托律师通过邮箱向某B公司补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表示关于侵权人的ID号、某B昵称、侵权网址和侵权内容在律师函中已详细列明,某B公司只要核实即可发现,要求某B公司采取措施。

  2019年1月18日至2月2日,某B公司未删除相关内容。刘某A提交(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812号公证书以及时间戳认证材料显示,上述期间内,“。一村姐”所发布视频及“说说”内容依然存在,“。一村姐”在刘某A的某B账号发布的“说说”下评论“奶奶起诉我吧,我没钱过年,想吃盒饭”

  2019年2月2日,刘某A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投诉。收到投诉后,某B公司对投诉涉及的“。一村姐”等账号进行封禁。2月3日,某B公司通过电话告知刘某A委托代理人上述情况,刘某A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电话内容通过可信时间戳方式进行取证。

  刘某A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2019年1月17日,刘某A支付(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0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1号公证书的公证费9700元,1月25日,刘某A支付(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812号公证书的公证费3200元。2月1日,刘某A支付律师费8000元。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某B用户侵犯刘某A肖像权、名誉权的所有案件的律师费共计50000元。

  本案诉讼中,某B公司提供了案涉账号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码。

  某B平台《用户协议》中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受,其中第3条“您所设置的账户名称、某B号、头像、个人介绍及个人资料等注册信息不得出现违法或不良信息,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其享有合法权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姓名、名称、商标、字号、肖像、头像等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信息)注册某B账户,不得通过频繁注册、批量注册等行为恶意注册某B账户”;第4条“您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实名认证;您应保证注册及实名认证时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信息……”。二、您的权益,其中第9条“某B尊重并努力维护您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您在使用某B软件及相关服务时,如您有合理证据认为您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您可以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如您需要某B公司协助的,某B公司会尽力协助。”。三、知识产权,其中第6条“为使您的作品得到更好的分享及推广,扩大您的影响力,某B会在获得您授权及不影响您权利完整性的前提下,为您的作品提供额外的一些展示和推广机会。在您可撤销授权的前提下,您同意将您在使用某B软件及相关服务时发表/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以及直播表演等内容,授予某B及其关联公司、承继公司全球范围内免费的、非独家使用、可再许可的权利……您同意某B可以为宣传推广之目的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六、付费服务,其中第1条“快币是某B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某B平台内的付费服务……”;第3条“您通过某B接入的支付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充值、第三方支付渠道等)充值兑换快币……”。七、服务或使用说明,其中第1条规定违规信息界定,包括“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3条“某B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您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您上传、发布违规信息或您在使用某B软件及相关服务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某B有权根据相关证据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某B平台社区规则对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处理”。八、不可抗力与例外,其中第3条规定“如某B发现、或通过第三方举报或投诉获知,您发布的内容存在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某B平台规则的,某B平台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号、封号、关闭直播权限、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诉讼中刘某A称:2019年1月4日在发现某B平台用户发布的侮辱诽谤视频和言论,多次向某B公司投诉没有回应;2019年1月8日发现某B平台将另一昵称为“明珠格格丫丫”账户发布的侮辱、诽谤视频推送为热门视频,快速扩大传播,18小时点击量达到1003,对其本人及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某B公司将侵权视频主动推送为热门并获取利益。刘某A提交时间戳认证材料。上述证据显示刘某A手机屏幕显示的内容。该内容为:2019年1月8日其所在微信群“旺角小龙女官方粉丝群”(成员9人)中有人将自己某B平台“发现”板块内容进行截屏后发到该群中。该截屏显示某B用户“我是张桂兰十碎心石”发布含刘某A肖像的视频,包括“西兰花3057”等16名用户点赞,发布18小时播放量为1003。刘某A称,其与发布侮辱视频、言论的人员以及上述微信群成员应当都是某B平台账户“香港旺角小龙女龙婷”的“粉丝”,上述证据可证实某B公司将侵权视频作为热门进行推送。某B公司认为,上述时间戳认证过程没有进行相关的清洁,某B平台的“发现”页面是通过用户习惯等相关的算法进行自动推送,每个用户看到的内容都不一样,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某B平台昵称“。一村姐”的用户在其账号页面擅自播放含有刘某A肖像的短视频,结合该用户发布针对刘某A某B平台昵称的言论,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对刘某A构成侮辱、贬损。某B平台自动根据对平台用户关注以及观看习惯推送视频以及文字内容的规则,使得上述内容可被他人阅览,造成刘某A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该用户侵犯了刘某A的名誉权。本案中短视频内容本身未明显涉及侵犯人身权益之内容,因此某B公司称无法主动通过人工或者自动通过技术加以屏蔽,或者主动对上述内容进行删除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本案中侵权人借助某B平台所发表的主要言论,明显含有侮辱性词语,某B公司所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应当可以加以屏蔽或者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同时应当对相关账号采取必要措施。某B公司未对相关言论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就侵权情况,刘某A委托律师向某B平台进行投诉,并提供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截屏、理由、侵权人在某B平台信息,以及被侵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等充分材料,已构成有效通知。但是,某B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仍未对相关短视频以及侵权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侵权损害扩大,某B公司应当就该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刘某A认为某B公司的有偿推广和自动推送规则造成侵权范围扩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A所提供的相关时间戳存证的内容,不足以证实系某B公司自动推送本案侵权视频。尽管某B公司存在有偿或者根据用户习惯自动推广短视频的运行规则,但不足以证实因此扩大了本案侵权范围。因此对刘某A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网络实名问题,首先,某B公司已按照刘某A要求提供了侵权账户注册时留存的手机号码。其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因此,某B公司通过手机号码验证注册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不违反相关规定。对刘某A要求某B公司提供侵权账户其他身份信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分析,某B公司应当就未主动、及时对侵权言论采取措施,接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对侵权视频及言论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向刘某A承担责任。上述行为给刘某A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为此某B公司应当赔偿刘某A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刘某A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根据侵权程度、损害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承担赔礼道歉的形式,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到本案侵权内容已经被删除,侵权范围相对固定,而某B公司仅应当对侵害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亦能对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受损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故某B公司以书面的形式直接向刘某A赔礼道歉,应为合理的方式。刘某A主张某B公司在某B平台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该方式超过了影响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刘某A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与某B公司责任相当的部分应当由某B公司承担,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酌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A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刘某A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8000元(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刘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刘某A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充值购买快币和快币可以购买作品推广服务的时间戳认证证据。拟证明某B存在有偿推送规则。推送服务的收费全部归被上诉人某B公司所有。某B发现页热门视频推送服务可用人民币购买、也可用人民币充值购买快币,直接用快币购买推送服务:推广页面(发现页、同城页)、推广时长、推广地域、推广兴趣、推广对象年龄范围、推广对象性别、推广给陌生人还是粉丝等均可选,上述条件与花钱多少成正比关系。花钱越多则推广时间越长、推广地域越广、受众越多。某B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但认可快币可以购买有偿推广服务,某B公司认为该证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视频进行了有偿推送。对于推送视频的审核,平台会主动对黄、赌、毒、暴类的视频进行处理,但对侵犯到肖像权的视频,平台无从核实基础权利归属的事实,所以无法主动审核。由于对侵权事实不能做出判断,所以无法对这类视频进行主动审查,删除屏蔽。

  本院对某B存在视频有偿推送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涉案视频是否被有偿推送的事实,一审期间,刘某A提供的第七组证据,拟证明被送上热门视频,该截图显示“发现栏目”项下点击量为1003,用户图标显示为“新说说”,随后附的头图用户放大的截图显示该用户名为“我是张桂兰十碎心石”。证据七这组图片显示的被推送视图片与0491公证书中“。一村姐”发布的说说所用图片像似,但发布人使用的用户昵称并不相同,亦不是本案所诉用户使用的昵称。故该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诉的涉案视频被有偿推广。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某B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是否存在有偿推送的行为,以及该视频是否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监管?刘某A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B公司自动推广了本案所诉的涉案视频。涉案视频是利用刘某A肖像与陌生男子拼凑为情侣,加之不当配乐构成的侵权视频,这种视频即便被有偿推送,某B公司仍需要结合基础权利归属的事实,才能做出侵权与否的判断,故本院认为,某B公司关于事前无法主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的抗辩理由合理,而刘某A认为某B公司没有尽到主动审核注意义务,并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网络实名问题。用户让渡个人信息来享有网络服务是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基础模式。个人信息让渡的范围与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分种类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各类电子服务平台,存在个人信息不当使用和泄露的风险。某B公司对普通用户采用手机号码实名的方式,是大多数服务平台通用的实名模式,亦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刘某A认为某B公司未尽到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包庇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赔礼道歉方式是否适当,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问题。赔礼道歉的目的是在于抚慰受害人,惩治加害人。考虑到本案侵权内容已经被删除,侵权影响范围相对固定,而某B公司主要针对侵害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亦能对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受损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同时,涉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可以达到恢复被侵权人名誉的社会效果和惩治侵权人的裁判目的。故一审判决某B公司以书面的形式直接向刘某A赔礼道歉,应为合理的方式。关于赔偿金额是否适当问题。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为原则。本案所诉侵权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的侵权责任,而涉案侵权言论还存在直接侵权责任人。一审认定刘某A与某B公司六个侵权案件合计的经济损失为公证费用12900元,律师费用50000元。刘某A本案主张的直接损失为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一审判决预留出直接责任人侵权责任份额,综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和造成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8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并无不当。4.2019年1月22日通知是否构成有效通知,及某B公司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该通知是刘某A在某B公司回函后,按照其要求提交的补正通知,与2019年1月15日刘某A发送的律师函,一并记载了通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以及要求删除信息的理由,构成有效通知。关于某B公司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的问题。2019年2月2日,某B公司在接到行政机关转办的投诉后,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某B公司接到行政机关通知采取措施和接到用户投诉采取措施所用时间呈明显反差,故某B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侵权人在某B平台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有明显的侮辱性,以及某B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屏蔽或删除的问题。本案中侵权人借助某B平台发布的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某B公司可以通过自动抓取等技术手段,进行主动审核。一审法院认定某B公司具备监管能力,应当可以加以屏蔽或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某A、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刘某A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某B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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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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