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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信息规制基本原则之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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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03 10:58:23   查看: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规制左支右绌,疲于应付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缺少正确的原则理念指导所致。因此,非常有必要沿着保障人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思路,提炼出指导互联网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保规制过程不至于偏离正确的价值取向。

       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网民自治,行业自律”原则。最初是刑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刑罚规范无可替代,确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该原则后来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公法部门所吸收借鉴,逐渐演化为一项公法原则。其核心理念基于公权力容易被滥用,故要求慎用公权力。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不得介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这个意思。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必须划清界限,必须遵循“井水不犯河水”的相处之道。公权力进入私领域,必须有严格的授权。谦抑性原则大大提高了政府动用公权力的门槛,其精髓旨在尊重公民自治,行业自律,避免不当启用公权力。

       应用到互联网信息规制上,谦抑性原则是指在网民无法自治,行业无法自律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才能对网络行业启动规制程序,否则,不得随意启动。对互联网行业进行规制应该始终坚持“自律为原则,规制为例外”的指导思想。引入谦抑性原则的目的是为互联网行业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空间,防止监管部门越俎代庖,随意给网络行业套上紧箍咒。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指出“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一个有序的社会,政府仅仅是公益的守夜人。当不好守夜人的政府,多半不是好政府;什么都想管的政府,一定什么都管不好。为此,在互联网信息规制上,应本着“网民自治,行业自律”精神,保持高度的谦抑性。同时网络信息浩如烟海,互联网发展一日千里,网民自治,行业自律也是现实的选择。只有当互联网行业在发展过程出现难以自愈的疾病时,政府才需要及时出手,助其疗伤。一旦其步入正轨,政府必须马上退出来,重新回到守夜人位置上。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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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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