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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信息规制基本原则之言论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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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03 10:50:35   查看: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规制左支右绌,疲于应付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缺少正确的原则理念指导所致。因此,非常有必要沿着保障人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思路,提炼出指导互联网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保规制过程不至于偏离正确的价值取向。

       言论自由原则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诉求,主张一切权利的根本,是所有权利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权利。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力之母,在价值排序上,言论自由具有最高位阶,任何规制措施均不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失去了言论自由,其他一切权利形同虚设,无从谈起。限制和剥夺言论自由,等于限制和剥夺公民开口表达诉求、主张权利的机会。思想或观点不受任何限制的交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一个政权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政权对人民的尊重程度。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操控在极少数人手中,常常成为极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广大民众苦于无法掌控媒体,在表达诉求,主张权利方面有苦说不出,吃尽了哑巴亏。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革新,传统媒体日渐衰落,论坛、微博等去中心化新兴网络媒体的勃兴为广大民众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表达诉求,主张权利的平台。随着互联网行业向纵深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并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从而引发了许多根本性社会变革。

       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领域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享有通过网络载体发表意见,主张权利的自由。传统媒体在监督公权力方面受到技术和机制的制约,经常存在各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盲区。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互联网新媒体的诞生则很好地弥补了旧信息传播媒体的不足。任何人都可以借助论坛和微博这个无门槛的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发表意见,表达诉求。这一新兴自媒体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媒体机制下的层层审批和种种限制,对舆论监督非常有利。论坛、微博可以实时、跨界传播,使原本不认识的人互相联系,对同一事件发表意见和看法,集聚了力量,成倍地放大了影响,再加上草根意见领袖的引领,提高了信息曝光的广度和深度。与少数人操控,高高在上的传统媒体相比,论坛、微博就好比公众发起的人民媒体战争。二者优劣,不言而喻。总的来说,论坛和微博的诞生,使得媒体呈现出不可逆转的去中心化趋势。这一网络驱动型的全民参与,让滥权渎职的腐败分子更加难以藏身。这也是那些力主管控互联网,不坏好意之人心存恐惧之所在。人性的贪婪和私欲的膨胀,使得执掌公权力的官员难以永远一心为公。为了实现对统治者的驯服,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限制公权力,把操弄权柄者关进笼子。为此,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然而要把桀骜不驯的公权力关进笼子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这其中必然充满了长期斗争。在美国历史上,围绕着言论自由,政府(包括国会)的权力是一个逐步被美国最高法院以许多判例事实上加以限制、明确的过程。政府不能随意以“国家安全”和“国内稳定”等国家利益为借口来限制社会的言论自由。国务院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提出,国家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意在提醒各级政府和官员:慎用手中权力,尊重公民表达自由,正确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理性对待群众诉求。显然,我们应尊重并包容互联网上的各种言论,应以最大的胸襟容许它们进入思想言论的大舞台接受公众的评价和选择,而不应由政府来独断优劣。即使这些言论经过大众评价认定为不好或者无价值,即使这些言论被政府认定为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具有重大的威胁,也不应该由政府立即采取暴力手段加以禁止。只有当网上的言论达到明显且即刻危险程度,对它的限制和惩罚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这种限制和惩罚绝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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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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