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
“规制”一词,其现代含义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反复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法令和学者著作中。在日本学者植草益《微观经济规制法》一书传入我国后,“规制”一词被中国学者广泛使用。“规制”之义既不等同于管理、调控和调整,也不等同于规则、条例、制度的原意。它的含义已经演变为利用规范的法律制度来“规整”、“治理”和“制约”。在本文中,规制是指政府部门依据相关的原则,制定法律法规,采用法律许可和认可的手段,对虚拟社会活动施加影响,以矫正和改善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理性参与的行为。规制的目的是实现协调发展。它是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和谐状态的矫正设计。因此,规制的发生必然以规制对象存在偏颇为前提,即只有对已发生偏离轨道的某种状态施加一定外力,方能使其得到矫正和恢复状态。
互联网信息规制是指在互联网信息市场自律失灵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互联网规制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公正执法,依法对互联网进行干预和矫正的全过程。规制的核心是捍卫公民权利,重点是保障从业者自主经营权和防止监管部门滥用权力,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分子散播不良信息,从而促进互联网信息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