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某为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少女特写,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过选取模型、输入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设置生成参数等操作生成图片,并于2023年2月26日发布在小红书平台。2023年3月2日,被告刘某某在其注册及使用的百家号账号发布文章,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配图中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未说明图片具体来源。据此,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当庭勘验,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Stable Diffusion时,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大模型生成的图片不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涉案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权属可根据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参与方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智力贡献进行认定。本案在回应技术变革带来权利认定新问题的同时,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制度适应与规则回应的实践范式,具有引领性和方向性意义。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等。(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9月11日上午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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