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表达反对意见,不属寻衅滋事!
编者按:
行为人在相对封闭的微信群中,为陈述个人意见而转发信息,即便未核实,只要无故意扰乱秩序的主观意图,且未造成现实公共秩序混乱的客观后果,就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是对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精准厘清。入库编号:2026-12-3-001-002
董某诉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公民在互联网转发信息等行为与寻衅滋事的界分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微信群发布信息寻衅滋事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18年,有关部门拟在广东省茂名市建设某市政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设征询公众意见期间,董某于2018年11月8日晚上通过手机在“湖某村”(其所在村部分村民组成的群)、“如意顺利一家亲”(家庭群)等微信群转发了《7个真相》等文章,并附带发表了“本人坚决反对建设”的言论。经查,上述文章来源于网络,包含类似项目技术不成熟等内容,董某在转发文章前未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018年11月10日,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对董某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董某发表言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履行相应告知程序。后董某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董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茂名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董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某市公安局赔偿其损失。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粤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董某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粤09行终1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董某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行再13号行政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某市公安局赔偿董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6140.10元。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某在微信群转发反对建造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构成上述寻衅滋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或者影响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定。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转发相关信息,虽然存在未核实相关信息、言论带有一定情绪等情形,但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未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也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董某在市政项目征询公众意见期间,将该村其他村民在互联网搜索收集的相关信息转发至家庭微信群以及本村部分村民组成的微信群。虽然董某对发布的上述信息内容未经核实,但其主要目的是陈述个人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误导、煽动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方面未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这一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因此,高州市公安局以董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为由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茂名市公安局作出的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高州市公安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不当,侵害了董某的人身权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
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在家庭等微信群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虚构、误导、煽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3条
一审: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2019年8月8日)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64号行政判决(2020年5月26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行再13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30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网络上的秩序算不算“公共秩序”?
答:算,但治安处罚法主要保护的是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网络严重混乱需链接到现实危害。
问题2:怎么才算造成了“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答:比如引发线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导致某个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控。
问题3:我转发信息前,有义务核实每条信息真伪吗?
答:作为普通公民没有法定的核实义务,但明知是谣言而传播,主观恶意就很大了。
问题4:行政上的寻衅滋事和刑事上的寻衅滋事罪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看严重程度,行政处罚针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刑事犯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问题5:这个案例对所有类似的网络发言行为都有指导意义吗?
答:是的,这是一个典型参考案例,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问题6:法院在判断时,会考虑我所在的群有多少人吗?
答:会的,群的人数、成员关系(亲友/陌生人)是判断传播范围和行为人主观意图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