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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被虚假来电显示诈骗受损失 法院判运营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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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22 16:24:28   查看:
编者按:日前,深圳首例电话诈骗受害人状告运营商侵权案,原告张女士遭电话诈骗损失近45万元,以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8 8万元。

用户被虚假来电显示诈骗受损失 法院判运营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平安德积


现在电信诈骗泛滥,市民是防不胜防,虽然我们民警一直在致力于宣传和打击电信诈骗。但作为信息源头的持有者——电信运营商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完全与电信诈骗脱离关系?答案显然是“NO”。那么,当市民遭遇电信诈骗,损失钱财时,我们不禁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谁给那些犯罪分子我们的私人电话呢?大家都心知肚明,那么营运商在这个电信诈骗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下面,我所整理一则案例,且看电信诈骗受害者是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前言:近日,首例电话诈骗受害人状告运营商侵权案,有了结果。原告张女士遭电话诈骗损失近45万元,以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8.8万元。

【案情回顾】

今年4月7日,张女士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的两个“招商银行”电话,均称其身份证被冒用后在上海办理了信用卡,现逾期未还款,随后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过了一会,一个显示为“021625888××”的号码打进来。张女士查询发现,该号码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电话。一名自称警察的人说,张女士已经卷入了诈骗案,要对她的资金进行调查。随后,张女士被诱导登录了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看到自己被“通缉”的信息。在连番哄骗之下,张女士到自己的开卡银行开通了网银。在套到事主的账号、密码后,犯罪分子将两张卡内近45万元骗走。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手机通信服务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为原告提供迅速,正确,安全的电信服务。原告会上当受骗,其中一个致命原因是,被告提供的通讯产品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可以对网络电话进行改号,让诈骗分子有可趁之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2892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焦点是被告作为运营商在电信诈骗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辩称,其是被叫端运营商,无法保证来电真实性,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真伪,而各运营商签订协议过早,没有约定电信诈骗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这三方面都有过错,这些过错与张女士被诈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本案原告财产损失的侵权后果系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直接所致,被告对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制止的能力较为有限,综合考虑以上各种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深圳移动赔偿原告损失88578.4元。法院呼吁,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需要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结果】 法院:

被告三过错与原告财产损失有关

福田区法院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院观点,被告存在三过错。

过错1:应告知自身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的真伪

过错2:不能识别存在隐患也未向用户告知和提示

过错3: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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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继华(微信公众号:北国骑士)

  媒体报道,深圳首例电话诈骗受害人状告运营商侵权案,原告张女士遭电话诈骗损失近45万元,以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8.8万元。

  实际上,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电话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改号的网络电话冒充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套取了张女士的信息,从而实施了银行卡诈骗行为。应该说,整个过程就是这两年屡次被曝光的电话诈骗套路,但这位对运营商的起诉却是第一次,而且还“胜诉”,更是罕见。

  福田区法院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院观点,被告存在三过错。过错1:应告知自身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的真伪;过错2:不能识别存在隐患也未向用户告知和提示;过错3: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至于过错1,运营商确实有告知用户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真伪的责任,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分得清楚是否已经告知。我们随便上网查询,就可以看到数以万计的相关内容,比如,“郑州移动技术人员表示,目前运营商想拦截此类诈骗电话或者短信还有一定难度,只能靠用户自身警惕警惕再警惕。”连央视的315晚会都不止一次的介绍过这种骗局以及运营商“透传”责任的无奈。更重要的是,深圳此次起诉正好发生在315晚会后不久,耐人寻味。

  本案中,媒体报道“张女士查询发现,该号码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电话。”可见其已经怀疑是“诈骗电话”,处于半信半疑状态,应该是用户知晓主叫号码显示可以为假,只是“查询”方式错误,如果回拨该有疑问电话,当可发现真伪。

  至于过错2,运营商不能识别存在隐患也未向用户告知和提示;实践中,运营商可以通过短信下发、营业厅宣传等方式告知用户,但不管什么方式,都难以保证个别用户已经知晓。更重要的是,经过几年的连续多种媒体的报道,大多数人已经对这种标准的诈骗方法有了基本印象,很难说没有被“告知”过。我们也看到,银行几乎所有的ATM机都张贴有相关告示,运营商的营业厅也基本都有悬挂张贴,这种告知和提示也算尽到了义务。与银行需要参与用户转账流程中不同,运营商在整个用户被诈骗的过程中始终是处于后台支撑位置,并不与用户发生直接的交流,一对一的即时提醒几乎不可能做到。

  特别是,过错3所指出的“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法庭应该不是道义裁判所,任何的裁决都应该依照法律,而不是“义愤”,至于运营商是否应该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可以是媒体来呼吁,可以是有关部门来责成,法院是否有越俎代庖的权力呢?医院没有给病人治好病,从根本上讲也是医院医术有问题,所以让医院赔偿也是情有可原,这样的逻辑不就是医闹吗?

  如果这样的判例得以执行,2014年,全国信息诈骗案件超过30万件,涉案金额约107亿元,都以20%计责任,那么运营商恐怕要每年支付20亿的“赔偿”。更有人戏称,如果运营商没有尽到责任要承担20%责任,那么直接参与帮助完成转账操作甚至还收取了手续费的银行是否应该承担40%责任,甚至,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而采取停电操作的电力是否应该承担剩余的40%责任呢?还有,手机厂商负担多少,电信设备商负担多少?

  在类似电信诈骗中,电信运营商一直被指责为“帮凶”,甚至有人得出了“每年通讯运营商及银行可分别从“诈骗蛋糕”中获得10%及3%的利益,年赚数亿”这样惊人的结论。实际上,运营商也一直在技术与资源上投入巨大与诈骗电话做斗争。

  据相关资料,中国移动2012年在洛阳建立了300余人的信息安全运营中心,目前已经增加至近600人,专职负责电话诈骗、垃圾短信等不良信息的集中研判和打击。应该说,运营商也在努力。

  但是,运营商也需要把让用户感受到自己应对诈骗电话的努力。比如,每个月通过短信群发提醒用户(别又被当成是垃圾短信就好),还可以在手机上强制安装类似互联网公司提供的用户可以参与标注的垃圾号码识别软件功能(别被当成垃圾软件就好)。

  从现在通信发展趋势来看,改变“透传”基本原则不可能,只有从自身入手,改变运营规则。目前的形势,舆论和个别法律机构虽然看似在指责运营商没有尽到识别诈骗电话的责任,实际上是对常年收取来电显示费用的不满。

  收取流量费,大家说流量费用高且不清零;收取来电显示费,大家说没成本光收钱。电信运营商应该反思,就不能完全彻底的给用户免费吗?至于网络建设,可以缓缓,如果你不收费了,大家也就不会埋怨网速慢。因此,不取消来电显示收费,运营商因有些人被电话诈骗而承担责任,一点都不冤。

  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取消来电显示收费才能让运营商远离赔偿责任,钱多钱少都不是问题,孰轻孰重,还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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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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