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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
网络名誉权侵权及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使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分享工作、生活想法,在社交平台上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同时,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纠纷层出不穷。因网络名誉权客体具有网络社交特征,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除了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还要考量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对应问题。
网络名誉权遭遇他人侵犯,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等赔偿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2025年6月12日)
实践中,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情形并不鲜见,侵权方式和手段相较于传统人格权侵害案件也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复杂性,需要准确识别和依法救济。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近日,为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旨在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秦文品)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由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交织而成的“大社会”,面对诸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犯罪行为,准确认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对加强打击网络谣言与扰乱网络秩序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与紧迫性。
如在微信群被骂,群主该不该负责?
张小竟和孙小铭,两名有相似遭遇的业主,在物业公司员工建立的微信群内遭遇其他群成员恶意辱骂,他们各自的群主,一个坐视不理,一个劝阻无果,微信群主是否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网上发布针砭他人不实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被判删除道歉
被告在大众点评网站上多次发布的针对原告的相关评论,涉及“自身工作能力欠缺,性格与同事、会员不和”、“存在重大职业道德问题”、“为发泄情绪,召集亲友在大众点评上密集刷差评进行攻击”等内容,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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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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