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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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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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以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不予退货,法院以没有约定和无证据证明等予以驳回
被告并未以事先约定或在案涉商品实物中张贴声明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拆除塑封膜对退换货权利的影响,从商品检验的必要性来看,案涉商品组成部分含有玉器,拆开塑封膜以检查该玉器成色等,属于检验商品的必要范畴,现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拆封影响商品完好,影响二次销售,故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