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
――本标签下共聚合28条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及时删除,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之侵犯
美团网系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平台展示的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三快公司不存在任何明知侵权或者应知侵权的可能性,更不存在任何帮助侵权的故意。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三快公司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
吴京起诉战狼公司淘宝店铺侵权,因无免责事由法院判赔三十多万
“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使用了吴京的姓名及肖像,故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的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吴京有权要求战狼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
知晓网络商户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不予制止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
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即使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也不例外
本院认为,在京华时报的采访报道中使用涉案照片的确经过了肖像权人朱某A的许可,但当涉案照片被单独截取并以商业目的展示在某B公司网站上时,在未经朱某A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某B公司在其网站中以对外授权许可为目的对涉案照片进行展示,构成对朱某A肖像权的侵犯。 -
手机所有人状告安全软件标注信息侵权,法院认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担责任
安全软件通过网络大数据对比所得信息属于信息所有人已经在网络上自行公开的信息,公司从合法渠道获得信息并标注准确,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安全软件亦提供了更正和删除标注的渠道,且公司已对涉案号码标注进行删除,不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
网吧擅装《三国群英传Ⅲ》 游戏天堂状告侵权获赔偿
网上情缘网吧局域网的服务器或电脑上存储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使网吧用户能够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因复制涉案游戏软件行为已经完成,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