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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受委托创作的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未作明确约定原则上属于受托人
计算机软件
委托开发合同中形成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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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解除合同被否
原告没有证明被告违约,在双方不能协商解除合同且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有效性,对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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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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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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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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