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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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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