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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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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权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是一种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化的无形的复制件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畴,故对于呸喽呸喽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 国内“剧本杀”维权第一案,酌情判赔偿损失一万两千元

    国内“剧本杀”维权第一案,酌情判赔偿损失一万两千元
    本案中,被告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经营的淘宝店铺“剧本杀企业店”销售的电子版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与涉案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在网上上传、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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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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