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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
根据之前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可认定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根据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Q版孙悟空”形象具有
独创性
,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涉案作品完成及发表日期,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速达系“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作者,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完整著作权。
模仿他人网店商品详情图,构成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摄,整张图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该投入明显模仿自案涉作品,不具有
独创性
。案涉权利作品先于天某公司通过天猫店铺对外公开,天某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故天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AI生成作品具
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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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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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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