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和答记者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
编者按:
202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作出起草说明和答记者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或登录商务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zswf@samr.gov.cn或dzswf@mofcom.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088)或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邮政编码:100731),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2026年7月4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制订】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
二、【促进共赢发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构建监管合力工作机制】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四、【劳动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五、【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义务】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在第四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承担本节规定的相应义务。”
六、【禁限售商品管控】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平台关联经营主体与平台责任义务划分】在第四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本节规定的义务委托其他经营者协助履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分别承担违反本节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损失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磋商及争端解决】在第六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开展多双边磋商、谈判,建立合作机制,处理争端解决。”
九、【创新应用】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创新应用。”
十、【国际合作】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营造开放、包容和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国家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电子单证等国际互认。”
在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十一、【行业自律】在第七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发挥依法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协调和自律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十二、【信息公示】将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三、【增加责令整改情形】将第八十条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许可。”
十四、【增加责令整改情形】将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许可。”
十五、【增加责令整改情形】将第八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许可。”
十六、【增加比例罚】在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关经营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十七、【增加梯次监管工具】在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涉嫌违反本法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等主体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被调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十八、【责任约谈】在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电子商务领域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十九、【域外适用】在第八十九条之前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十、【反制措施】在第八十九条之前增加一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第八十九条之前增加一条:“外国实体违反非歧视、公平贸易和透明度等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损害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该外国实体的行为,决定是否将该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示交易风险、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电子商务投资活动等措施。”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积极推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进行修改,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电子商务法》有关条款需要修改完善。
一是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关键主体”,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从立法上强化平台的社会责任,更好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网络市场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兼具经营者、管理者双重属性。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完善平台法律责任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强化合规意愿,带动相关经营主体共同营造良性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
三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推动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四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电子商务是推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具有重要地位。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增加技术创新、开放合作、行业自律、对外反制、磋商及争端解决等条款,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为我国电子商务有序出海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二、修改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人民至上。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平台经济各方主体互利合作、共赢发展。
(二)注重过罚相当。建立多层级法律责任体系,形成处罚梯次,实现惩戒力度与违法程度相匹配,法律责任设定更加公平合理。
(三)注重系统治理。构建统筹协调、多方协同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强化线下线上一体化监管,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
(四)注重内外联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开放合作,深化规则对接,授权对外反制,帮助企业平稳出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在当前的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基础上,明确平台经济其他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第二条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第四条增加劳动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规定,第五条明确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承担相应义务,第七条明确平台关联主体与平台之间的责任义务,第十九条增加域外适用规定。
(二)健全平台责任制度。在当前的定额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丰富规制手段,支撑常态化监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增加“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第十六条增加比例罚,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其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增加对平台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梯次监管工具,以及执法时可采取检查询问、调阅资料、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明确监管合力工作机制。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既需要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也需要各层级厘清事权、对应监管。第三条明确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以及分层分级监管等内容。第十一条明确发挥依法成立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协调、自律作用。第十八条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电子商务领域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的,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规范电子商务突出违法行为。聚焦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回应社会关切。第六条、第十二条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禁限售商品管控法律依据不完善、公示信息虚假不实等突出问题,对《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五)深化电子商务开放合作。推动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引导电子商务有序出海。第一条增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第八条建立电子商务磋商及争端解决机制。第九条明确促进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创新应用。第十条明确国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交流合作,营造开放、包容、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对接,明确电子商务国际条约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增加对外反制规定。
特此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就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电子商务法》修改的主要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作为平台经济领域重要基础性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法》有关条款有必要修改完善。
一是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关键主体”,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从立法上强化平台的社会责任,更好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网络市场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兼具经营者、管理者双重属性。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完善平台法律责任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强化合规意愿,带动相关经营主体共同营造良性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
三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推动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四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电子商务是推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具有重要地位。有必要修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增加开放合作、行业自律、对外反制、磋商及争端解决等条款,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为我国电子商务有序出海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问:《电子商务法》修改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注重人民至上。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电子商务平台内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各方主体互利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二是注重过罚相当。建立多层级法律责任体系,形成处罚梯次,实现惩戒力度与违法程度相匹配,使法律责任设定更加公平合理。
三是注重系统治理。构建统筹协调、多方协同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线下线上一体化监管,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
四是注重内外联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开放合作,深化规则对接,授权对外反制,帮助企业平稳出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
问:《电子商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在当前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二是健全平台责任制度。在当前的定额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丰富规制手段,支撑常态化监管。三是明确监管合力工作机制。针对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增加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强化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的一体化监管。四是规范电子商务突出违法行为。聚焦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回应社会关切。五是深化电子商务开放合作。推动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同国际相通相容,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有序出海,增加对外反制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关于修改《电子商务法》,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修正草案,并推动《电子商务法》尽快修改出台,为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夯实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