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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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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12:47:11   查看:
编者按: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和促进上海市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推动上海自贸区建设,现印发《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总部发(2014)20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沪法人支付机构,异地支付机构上海分公司: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和促进上海市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推动上海自贸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并授权,现印发《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

  附件: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和促进上海市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顺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三)坚持风险可控,积极稳妥,稳步有序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二、开办业务主体

  上海市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包括在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和试验区外、上海市内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进行备案。

  三、开办业务条件

  (一)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

  (二)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三)有支持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技术等基础设施;

  (四)有针对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

  (五)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最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备案材料

  符合开办业务条件的支付机构须在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之日起7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处理流程;

  (四)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支付、技术、反洗钱等方面;

  (五)与备付金银行的业务合作协议;

  (六)材料真实性申明。

  五、开办业务内容

  支付机构可依托互联网,为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基于非自由贸易账户的真实交易需要转移人民币资金提供支付服务。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为双向支付,包括境内对境外的支付和境外对境内的支付,不得轧差支付。

  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或业务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一)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品或服务;(二)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三)货物贸易项下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四)被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五)服务贸易项下交易标的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六)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七)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行为及未予许可项目。

  六、备付金管理

  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客户备付金管理须遵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执行。

  支付机构应通过增设业务种类等方式,对境内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进行有效识别,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有关要求报送信息。

  七、风险管理

  (一)支付机构向备付金银行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前,须与备付金银行签订《关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支付机构应在规定的客户备付金账户体系内独立开立跨境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独立使用,不以各种形式占用、挪用客户资金。

  2、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和执行身份识别制度,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并留存完整的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备查。

  3、支付机构应对大额、拆分等可疑交易建立监测模型,并将相关商户或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应停止为其办理业务。

  4、支付机构应与备付金银行约定包含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的交易明细清单内容,并及时提交给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应审核交易明细清单的合规性、完整性。

  5、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之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6、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明确差错和争议处理、纠纷和事故处置方法,明确客户权益保障措施、风险及责任承担,明确协议终止、违约责任等。

  (二)支付机构须通过所掌握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进行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三)支付机构须根据交易的真实场景,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同时保存完整的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备查。

  (四)支付机构须建立健全和执行身份识别制度。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落实实名制和商户准入核查制度,检查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了解商户经营背景、经营状况、资信等。支付机构要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支付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限额管理的规定。

  (六)对存在大额、可疑交易的商户或客户,支付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应停止为其办理业务。

  (七)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之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八)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一经发现支付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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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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