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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最高法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规定》将让奇虎360诉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变得更加有看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记者。
司法解释让公司不敢瞎“吹牛”
5月8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将垄断行为区分不同的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大缓解了原告‘取证难’的问题。”
赵占领告诉记者:“《规定》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是突破性规定,这相当于把被告自己对外发布的信息视为被告的‘自认’信息。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企业公开公布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有可能认定该企业的某些行为构成泛滥市场支配地位。所以,以后企业对外发布信息时要格外谨慎了,牛皮更不能吹得太大,否则可能会付出代价。”
此外,赵占领表示:“《规定》的第十三条,双方共同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第三方专业性的调查机构也是此次《规定》的亮点。”
那么《规定》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又将有怎样的影响?记者就《规定》发布后的举证责任、第三方调查报告等问题采访了双方的律师。
腾讯是否存在“自证”?
奇虎360一方律师赵烨告诉记者:“司法解释的颁布无疑降低了奇虎360一方的取证难度。”事实上,在4月份的庭审上,奇虎360已将腾讯2004年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市场份额的数据已经提交法庭。在招股说明书明确写道:“中国互联网调查中心于2003年进行的最常用即时通信软件调查显示,本集团在中国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独占鳌头,市场份额约74.3%。”
赵烨在讯在法庭审理中也强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易观国际等多份调查报告中都“自认”了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的辩护律师徐炎则表示,上述的多份调查报告存在划分标准不一,具体“相关市场”表述不明确等问题,不能作为腾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对于《规定》的第十条,赵烨认为:“司法解释肯定了腾讯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但我们也注意到司法解释同时提到,‘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什么叫做‘能够’证明?这里,我们还要与法院进行沟通。”
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是否介入?
在4月中旬的庭审,奇虎360申请了欧洲独立提供竞争法调查经济意见的机构RBB提供专家意见,腾讯则邀请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提供的专家意见书。那么《规定》发布后,双方是否会共同委托或交由法院制定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
赵烨认为RBB的报告是可信的,但是否会依据《规定》再调查鉴定,赵烨表示还需要看奇虎360的授权。腾讯的律师徐炎表示,作为腾讯公司的法务人员不便表态,还需要高层授权。
赵占领最后告诉记者,尽管此次《规定》的发布降低了“垄断”取证的难度,但具体到3Q之诉来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是否适用于3Q之诉”、“双方是否会根据《规定》来调整诉讼策略”等,都将是下一阶段3Q之诉的看点。(记者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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