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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及货款退还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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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02 08:20:54   查看:
编者按: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取消仲裁后,被告向原告返还4300元,故原、被告已就游戏账号的退还及货款的退还问题达成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根据退账号及退款协议撤回了平台仲裁,并配合被告取回账号,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4300元。

游戏账号及货款退还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
刘某A与李某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0)粤0192民初11757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A。

  被告:李某B。

  原告刘某A与被告李某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线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上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账号款488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8日上午,原告与被告约定在游戏账号平台上面交易游戏账号。当天下午,原告发现该游戏账号只能游戏两个小时,要求退账号,并在交易平台发起了账号仲裁。但是在2020年1月21日,被告与原告联系说着急再次出售账号,让原告结束仲裁,把号款打到被告账户,然后再由被告扣除手续费后返还给原告。原告认为其确实给被告增加了麻烦,所以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在当天配合被告修改回全部账号信息。被告说只要款到就退给原告,期间原告多次问询,被告都说没有收到号款并让原告等待,直至7天之后被告把原告删除,原告怎么样都联系不到被告。后得知被告又在5173游戏平台出售了该账号。希望被告履行账号协议,退还全部号款,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结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8日,原告通过交易猫平台向被告购买“王者荣耀【苹果版】”游戏账号,该游戏的账号系微信账号,游戏账号:z71×××95,商品名称:【98英雄227皮肤】7个英雄典藏,两星元,各种限定,商品订单号1579312109870357,商品交易金额4904元,其中客服费16元,游戏账号售价4888元。同日,因案涉游戏账号存在游戏时间上的限制,原告在交易猫平台上提起仲裁。1月21日,双方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在原告取消平台仲裁后,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300元。原告于当天取消了平台仲裁申请,平台系统默认原告确认收货,并将货款转给被告。其后,被告在原告的配合下取回案涉游戏账号,但一直未将货款退还原告。

  另查,原告取消仲裁后,平台根据案涉订单生成《账号转让协议》(协议编号:1580614743284484),协议签署时间为2020年2月2日,协议双方为:转让方,身份证:,姓名:李某B,电话号码:180××******;受让方,身份证:,姓名:刘某A,电话号码:189××******。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交易猫平台达成的《账号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付款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游戏账号,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其后,由于存在游戏时间方面的限制,原告在交易猫平台发起了平台仲裁,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取消仲裁后,被告向原告返还4300元,故原、被告已就游戏账号的退还及货款的退还问题达成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根据退账号及退款协议撤回了平台仲裁,并配合被告取回账号,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4300元。对于原告根据已经履行完毕的《账号转让协议》主张超过4300元的部分,与双方约定不符,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A账号款43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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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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