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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他人游戏授权后,应支付运营收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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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2 15:36:41   查看:
编者按:原告依约向被告进行授权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营分成收益,被告未能支付运营分成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分成收益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营分成收益294,465 8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取得他人游戏授权后,应支付运营收益分成
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鹰潭网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津0116民初4042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鹰潭网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网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游戏《弹弹岛2》的运营分成款294,465.8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3,180.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移动游戏联运平台接入合作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乐8苹果助手平台运营游戏《弹弹岛2》,收益分成方式为被告按月在用户实际充值收入中,扣除渠道费及税费后,按照实际充值收入×(1-5%-税费成本)×50%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分成收益。上述分成收益自被告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有逾期,被告应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由被告方确认,自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至最后一笔充值收入日期(2017年4月18日)的期间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分成款共计294,465.8元,而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2018年9月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发票邮寄给被告指定联系人。经由原告查询,上述发票已经于2018年10月17日由被告指定联系人签收,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分成款,故成诉。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庭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移动游戏联运平台接入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进行授权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营分成收益,被告未能支付运营分成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分成收益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营分成收益294,465.8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营分成收益,如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收到发票后未能如期付款,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鹰潭网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分成收益294,465.8元以及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3,180.2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2元,由被告鹰潭网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温馨提示:

  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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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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