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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城与勇士安徽省合肥市玩家起诉维权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运营商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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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0 17:36:58   查看:
编者按: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某B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及安装“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时的《许可证协议》中两次约定了若原告和某B之间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协商不成的,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两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地下城与勇士安徽省合肥市玩家起诉维权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运营商所在地法院管辖
朱某A与深圳市某B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合管终字第00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B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朱某A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作为《地下城与勇士(DNF)》网络游戏的运营公司将其游戏账号冻结,双方协商不成以致成诉。本案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下载安装游戏过程中和使用QQ账号登陆进入游戏,均需阅读及同意《腾讯游戏许可协议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第12.1项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12.3项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法院。即使本案以侵权纠纷为由立案,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协议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被告深圳市某B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告深圳市某B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朱某A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管辖协议应属无效。被上诉人提供的《腾讯游戏许可协议及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协议,应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其并未完成该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服务协议与一般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纸质合同不一样,该协议是在网络上提供的,并不会自动展现在消费者眼前,故一般的加黑处理很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未尽到提请上诉人注意的义务。故,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管辖协议应属无效。二、两种案由一审法院皆有管辖权。1、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一审法院有管辖权。2、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最终用户,上诉人是在自己的终端设备上接受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的,上诉人所在地是该网络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与理由,本案的诉争事实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论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均属于财产性权益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财产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及安装“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时的《许可证协议》中两次约定了“若您和腾讯之间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协议同时约定的协议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尽到提请上诉人注意义务”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代理审判员 潘 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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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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