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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某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B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6)闽0206民初8753号
原告:厦门市某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B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市某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网络公司)与被告浙江某B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某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闽0206民初8753号民事裁定,驳回某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某B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2民辖终20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A网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永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B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A网络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2.判令某A网络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某B公司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某A网络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某A网络公司为某B公司名为“浙江某B电气”的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合同订立后,某B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30000元,某A网络公司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但某B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A网络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B公司未作答辩。
某A网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某B公司未作质证,视为其对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0日,某B公司(甲方)与某A网络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就乙方为甲方的“浙江某B”网店提供运营服务事宜作出约定:服务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店铺首页及详情页装修,风格配合时节或店铺举行促销活动的主题;乙方应对店铺橱窗位置修改及新上产品展示设计等日常维护,店铺活动页面设计制作及跟踪;乙方应提供手机版的店铺相关设计服务,包括首页、产品描述;乙方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一次关于店铺宣传推广相关内容的详细分析或建议书面报告;店铺推广相应推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至少一份参与各类活动制定推广计划,将当月推广计划以方案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每月一次向甲方通报运营情况,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一次关于店铺运营数据书面分析报告;服务期内的推广费(广告费)投资总额度范围为服务期内总销售额的8%,乙方负担的超出部分的推广费用由甲方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中直接抵扣;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证金20000元、美工服务费40000元,甲方应于2016年9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30000元,2016年12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10000元,2017年3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10000元,本报价不含产品拍摄和售后客服服务费用,不含税务费用;佣金提成计算方式为月销售额300000元以内提取3%,超出300000元的部分提取4%,甲方需在次月7日前支付佣金;乙方保证店铺在服务期内总销售额不低于2000000元,在合同期满一年后没有达到总销售额2000000元,退还保证金20000元,达到目标总销售额乙方乙方收取保证金20000元;服务期内,甲方不得干扰甲乙双方沟通后既定策略的执行,不得对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进行干涉,确保乙方优化策略的完整执行,甲方可随时参照数据报表监控乙方优化策略的执行效果,并及时向乙方传达自身需求,由乙方进行策略调整,如因甲方的配合问题无法完成目标,乙方不退还保证金;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相应保证金、服务费及佣金,若逾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并且不返还已收的费用;甲方承诺不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及停付佣金或保证金,如甲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视甲方为违约行为,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且不返还已收的费用;第一季度是双方磨合、交接、定位、测款期,甲方指定人员为蒋温博,QQ号12×;×;×;79。此外,《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某A网络公司自认其于2016年8月21日收到某B公司支付的合同款30000元,并称双方在正式签订《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前已进行磋商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9日。
某A网络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人员自2016年8月22日开始与《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指定的QQ号码为12×;×;×;79的某B公司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沟通。2016年8月29日,QQ号码为12×;×;×;79的人员向某A网络公司方发送一条消息称“这边店铺暂时不做了,领导说进度太慢。”某A网络公司称,在某B公司发送上述消息后,双方便终止了合作。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向某B公司送达某A网络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某B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某A网络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忠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某B公司向某A网络公司支付了30000元款项,然而却于2016年8月29日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单方向某A网络公司作出“这边店铺暂时不做了,领导说进度太慢”的意思表示,并实际终止了相互合作,该行为构成违约。某A网络公司据此诉请解除《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A网络公司提交的列明解除《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的起诉状副本已于2016年11月13日送达某B公司,依法该《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于2016年11月13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结合《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某A网络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依约已向某B公司收取的30000元费用。某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某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B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于2016年11月13日解除;
二、厦门市某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浙江某B电气有限公司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某B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提交人备注
1企业公示信息原告
2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
3QQ聊天记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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