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以专业电子商务律师为视角,分享提供电子商务典型裁判案例和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经验技巧。

王某A、某B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津02民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B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上诉人王某A因与被上诉人某B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3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A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因被上诉人封禁某B帐号的行为违约,要求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9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并没有在2018年8月2日私换车辆问题,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私换车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帐号进行封禁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某B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扣原告的违约金500元,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8000元;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A于2015年下半年在某B公司打车平台注册为某B网约出租汽车客运人员。双方在《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如果出现服务驾驶员或服务车辆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等违约情形,不论乘客是否产生投诉,司机都应当按照《网约车司机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可《网约车司机违约责任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该约定规定司机存在如下行为的,均被视为违反《服务合作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私换司机或车辆。接驾司机或车辆系非系统激活的接单司机或车辆,司机应向某B平台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司机还应承担暂停30天不得接单的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可《某B平台用户规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该文件规定:使用非注册车辆接单,暂停服务30天。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约定为:用户违反本平台用户规则的,平台有权依照本规则规定的处理措施追究其违规责任。平台通过接收用户投诉及主动排查发现用户违规行为。用户投诉其他用户违反平台规则的,或被其他用户投诉的,应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并提供适当证据。平台结合用户提供的证据,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平台记录情况以及其他用户反馈等,判断其是否违反本用户规则,违规用户应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被初步判定违规的用户,有权在平台给与的申诉期内进行申诉。用户申诉的,应配合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违规事实认定错误在或违规责任处置过重。平台接到申诉后,再次依据本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违规行为不存在或违规责任处置不当的,平台予以取消/调整违规责任、回复服务分或信任值。如用户在平台给予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视为认可承担违规责任。为维护平台秩序的稳定性,超出平台申诉期后,违规责任不可被撤销,除非该违规责任对用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用户有确凿证据证明违规事实不存在。
就双方争议的违约行为,某B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屏显示王某A抢单了2018年8月1日20:57分从沧州西站前往沧县沧兴总部的订单,该单为预约单,订单状态为司机抢单后乘客取消。王某A提供的手机系统截屏显示存在2018年8月1日9:30分从沧州西站前往沧县沧兴总部的订单,显示结果为乘客取消。就该订单的具体履行情况,某B公司提供的乘客与某B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乘客在2018年8月1日21:00投诉车辆不符,乘客上传了照片,显示了乘客投诉车辆不符的具体情况。2018年8月2日某B公司通知王某A因私自更换车辆账号已被系统封禁。王某A就某B公司封禁账号事宜进行了申诉。2018年8月9日某B公司回复王某A称“收到您来电申诉账号问题,已经再次核实您存在实际使用车辆与注册不符问题,导致您无法使用,本次申诉无效”。
另查明,至一审案件审理辩论终结前,某B公司未向王某A收取500元违约金。某B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网约车司机违约责任条款》、《某B平台用户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某B平台用户规定》,某B公司在收到乘客投诉后,要求乘客提供了适当证据,初步判断王某A违反用户规则并无不当。王某A对此进行申诉,应按照《某B平台用户规定》,配合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违规事实认定错误或违规责任处置过重,以便某B公司再次核实。但王某A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申诉时提交了适当证据可以证明某B公司对违规事实认定错误,直至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前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某B公司对违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就此认为,王某A自愿注册成为某B公司平台用户,应遵守《某B平台用户规定》。某B公司作为网约车信息服务平台,出于对不特定乘客人身安全的考虑,规定了只要乘客提供了适当证据,即使并不完全充分,亦可以暂时认定司机违规,该约定是王某A与某B公司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符合对不特定乘客人身安全的保障利益。同时《某B平台用户规定》亦通过赋予司机在申诉时提供适当证据,证明未存在违规行为的方式即可免除封禁,保障了司机的权利。王某A自愿遵守《某B平台用户规定》,即应遵守双方之间对乘客投诉、司机申诉时举证作出的相关约定。据此,某B公司根据乘客投诉,并在乘客提供适当证据后封禁王某A账号并无不当,王某A认为某B公司就此存在违约行为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王某A基于某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某B公司承担相关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A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某A共提交四份证据,证据一、王某A与某B公司客服平台的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本案涉及的投诉订单下单时间和取消时间与某B公司一审提供的时间不符;证据二、涉案投诉订单前后的接单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乘客投诉的接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三、车牌照号为冀J×××××车辆的行车证及姓名为“张洪财”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乘客上传某B公司的车辆照片是张洪财的车辆,其没有违约行为;证据四、王某A与张洪财的通话录音,证明张洪财的车辆一直自己开,王某A不存在私换车辆的情况。某B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和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某B平台已经履行了将取消订单的情况告知王某A的义务,而且王某A本人在客户端也可以看到订单取消的情况。证据三是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通话录音中张洪财没有出庭作证,我们认为张洪财与王某A是认识的。
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是手机截屏的打印件,无法确定原始对话内容的完整性,且该证据不能证明王某A的证明目的。证据二为订单截屏,该证据显示在涉案订单之前王某A接单从海河东路路口北侧到河北三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案订单取消时间为21:30,上述内容不能达到王某A欲证明的乘客投诉时间与实际不符的证明目的。证据三汽车行驶证记载车辆所有人为关艳明,身份证照片显示张洪财,该内容不能达到证明王某A没有违约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四仅为通话录音,不能直接证明张洪财与王某A的关系,且通话人未到庭,录音中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对王某A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B公司是否违反约定封禁王某A账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A系某B网约车注册客运人员,《某B平台用户规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规则规定了“被初步判定违规的用户,有权在平台给与的申诉期内进行申诉,用户申诉的,应配合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违规事实认定错误或违规责任处置过重。超出平台申诉期后,违规责任不可被撤销,除非该违规责任对用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用户有确凿证据证明违规事实不存在”。本案中,某B公司根据乘客投诉提供的照片初步确认王某A存在私换车辆的情况,根据《某B用户平台规则》规定封禁了王某A的某B账号。上述事实某B公司并无不当行为。王某A在向某B公司提出申诉后,并未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其未私换车辆。现王某A在一、二审期间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违规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王某A上诉要求认定某B公司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某B平台用户规则》的规定。现王某A要求某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吴文琦
代理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任士强
书 记 员 康文娟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