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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既要正名也要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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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18 17:23:45   查看:
  王琳

    “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昨日引发颇多关注的一则新闻。尽管众多法律界人士对此纷纷表示欢迎,却也有不少人受“呈堂证供”的误导,表达了对“因言获罪”的担忧。

    此信息事关民事诉讼法修订。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讼争,无关罪刑,更不涉及“供述”。民事诉讼法拟将包括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证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大意义上是为已经存在的“电子证据”正名。

    电子证据本就可以呈堂。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呈堂,是要用证据来证明对已方有利的事实。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七类法定证据中,没有独立出一类“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不便。比如,QQ聊天记录应归属到“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学界就一直争议不断。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表现形态也处于多变状态。如果说互联网界是三个月一次变革,那么电子证据事实上也给证据制度带来了一场意义深远且仍在持续的变革。比如,在证据的可采性上,原始件往往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很多电子证据是没办法确认“原始件”的。正因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联合国商务示范法(1996年)第九条第一款,才会有如下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时,如果涉及一条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就不能以它仅仅是一条数据电文为理由予以拒绝,更不能在当它是提供者在合理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最好证据时,仅以它不是原初形式为理由加以否认。”看上去,上述规则在微博时代,更是大有用武之地。两个人的微博来往记录,将不因其中一人主动删除而灭失——经公证或鉴定等程序予以认可的微博截图,虽是一份 “拷贝”,但也完全可以起到原件的证明作用。

    电子证据除了易复制的特征之外,也容易遭到篡改和伪造。而分辨电子证据的真伪,很多时候超出了法官的知识范围。这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也提出了更复杂的要求。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出发,对其封存、公证、审查等等,都可能需要一套有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规则。电子证据通常有三个要素,一是其主体内容。比如QQ聊天记录里的文字;二是附属信息,比如QQ聊天记录的属性信息等,它表明该数字记录是由哪个计算机系统、在什么时间生成,又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IP地址存储于何种介质等;三是系统环境,如QQ聊天运行所处的硬件名称和软件版本等等。对此三要素的审查,在很多时候,将借助于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师来完成。从电子证据即将得到民事诉讼法的正名来观察,电子证据鉴定师将是未来的一个朝阳行业。

    正因为电子证据拥有与传统证据种类较多不同的新特性,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应仅将其列入法定证据种类就了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官员在回应舆论时称,电子证据的诸多问题,有待将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种先“正名”再细化的路径选择固然稳妥,但也为司法机关洞开了立法权限。法律应为防止司法专横设置必要的底线。有关电子证据的方方面面,哪些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哪些可留给法官来自由裁断,看来还需要更多的立法辩论。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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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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