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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入法的进步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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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18 17:21:09   查看:

   《民诉法》20年终于迎来首次大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证据种类,律师称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都可作为证据。(11月21日《钱江晚报》)

  在网络深度介入人们生活的时代特征下,将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列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类别,应该说是大势所趋,也是进步所在。

  事实上,采用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不过,此前并没有单列“电子证据”这个类别,所以法庭在采信电子证据的时候,通常会将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当然,也有法官直接回避使用电子数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是从立法层面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不规范局面。

  但是,需要重视,电子数据的显著特点,在于其虚拟性,虽然说它可以通过屏幕显示、截图、打印等以传统纸质证据的形式展示出来,但仍然具有明显的易破坏、难保存,易修改,真实性难以鉴定等特点。

  这意味着,具体到实际中,当事人一方面要将电子证据提交法庭,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交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换句话说,电子证据从提供到采信,将会比普通证据更加复杂。一定意义上来讲,电子证据能否被最终采信,很大程度上可能取决于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论证。 也因此,电子证据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也需要技术层面的努力以防范风险。(刘化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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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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