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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蝇头小利,他借出银行卡……
出租、出借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利?这些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背后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出借银行账户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其许诺只要王某出借银行卡账户,就能在一周获利数万元。对方还称能报销路费和住宿费,让王某跨市协助完成转账。
之后,王某按照对方指示前往外地某宾馆汇合。在高额“服务费”的驱使下,王某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账户收取不明资金,仍专门提高银行卡额度提供给对方使用。他将自己名下的3个银行账户,以及数字钱包及手机、交易密码等提供给该网友,并配合扫脸转账。
经核查,王某提供的资金账户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资金流入达百万余元,王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翁榕伟)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常被简称为“帮信罪”,是典型的新型网络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上述意见明确规定,出租、出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从王某和上家的聊天记录可证实,王某明知其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仍在高额好处费的利诱下出借银行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另外,王某出借的银行卡等交易账户已经超过三个,且流入资金达百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无论是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还是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账户,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这些看似“零成本”“高收入”的行为,可能会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活动的“工具人”。
供稿:江丽仪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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