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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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