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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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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电发〔2020〕78号通知,要求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 -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税总所得发〔2022〕25号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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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直播平台间争议属合同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某A作为主播在履行涉案协议期间的被诉行为,已事实上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了规制,斗鱼鱼乐公司若认为某A的被诉行为构成违约并导致其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利益受损,完全可在合同框架范围内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属合同争议,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 -
侵犯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判赔300万元
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保护企业数据信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同时,打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争议梳理和法律适用,为完善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司法助力。 -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了新兴文化传播方式的出现,网络直播平台正是网络媒体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设定,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控制能力。2、直接获得经济利益。3、平台干预。4、合理措施。5、合格通知。6、作品类型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