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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认定微信群中的
言论
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
认定微信群中的
言论
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
言论
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微信群中发表
言论
应控制自己情绪,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原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接受更多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负面评价或者批评,应当拥有更大的包容度,不能因被告所表达的看法和意见属于负面评价,就认为侵犯了自身名誉权。被告因涉及自身利益,发表
言论
情有可原,但亦应控制管理自己的情绪,言辞不能过激,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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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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