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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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本案涉及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法律属性及独创性认定。虚拟数字人由外在表现及技术内核两部分组成,具有数字化外形与类人化功能。在外在表现层面,如体现了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