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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杂志)
当前,我国明确
虚拟货币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289号)
本网按:针对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人民银行于2013年12月3日牵头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维护金融稳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
本网按:2017年9月4日,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因比特币而产生的债务,因系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
虚拟货币
”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网站变身成为公开赌场操控
虚拟货币
棋牌游戏网站2年非法牟利7亿元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
管理工作通知(2009)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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