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首页
关于我们
关于律师
关于律所
关于收费
前沿动态
平台协议
典型案例
软件实务
网络版权
网络游戏
电子商务
数据合规
电信网络
法律法规
跨域协作
联系我们
互联网律师实务专题
分享提供互联网律师办理各类网络法律实务经验技巧。
首页
>
标签
>
信息网络
>
信息网络
——标签下共聚合 11 条相关信息——
信息网络
信息网络
上诽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被判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无视国法,在
信息网络
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
信息网络
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以
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
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
信息网络
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计算机
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
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
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法典》涉
信息网络
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
信息网络
相关权利保障,在
信息网络
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
信息网络
、帮助
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
信息网络
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
信息网络
、帮助
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
信息网络
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儿童个人
信息网络
保护规定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
信息网络
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
11条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 · · 查看更多 · · ·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
法脉网
提供,点击
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改进用户体验需使用cookie技术现向您征询意见。
同意后关闭
本站地图
关于我们
实务专题
联系我们
电话咨询
扫一扫,存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