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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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上诽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被判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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