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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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为非法获取全部个人信息担刑责
上诉人周某某承担刑责之依据为,在原审被告单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况下,上诉人周某某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要为此承担刑责,即包括原审被告单位非法获取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而并不仅仅限于其本人直接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