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

――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 法院采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亦属于证据,经核查原审庭审笔录,程睿公司并未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对其完整性提出异议,而且中科丽景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该公司员工陈嫱与程睿公司员工郭毅、“程睿公司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该证据为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程睿公司能够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原审法院采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 在未提交反证推翻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合同履行证据并无不当

    双方一审当庭确认上述三个微信群中涉及的人员中包含了宜联公司及赫徕森公司的员工,且赫徕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均在上述微信聊天群中,其有能力核对宜联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赫徕森公司未提交反证推翻上述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信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合同履行的证据并无不当。
  •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变更合同条款的依据吗?

    甲、乙两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聊天内容应当视为达成了新的合同或是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现原、被告双方均已在新的合同项下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如不认可则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

    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合同形式的认定

    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出租方陆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承租方就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等定期租赁内容达成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形式,租赁形式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为微信聊天中双方商定的期限,承租方无权随时解除,应承担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