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
短视频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
鉴于无法提供侵权视频上传者信息,网络平台主张由网络用户上传被驳
对于被告已提交了上传者手机号码、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相关信息的10个被控侵权素材,可以认定此部分素材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未实施直接提供行为。但对于被告未提供上传者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4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原告主张的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前述视频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故被告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知,就《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 -